证券交易所对某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价格升跌幅度实行限制。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 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定如下: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制定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股价剧烈波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涨跌幅限制是对委托价格的一种限制,当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连续三日涨停或跌停的证券,交易所须出示停牌公告,暂停交易。
证券涨跌幅限制
证券交易所对某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价格升跌幅度实行限制。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 (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定如下: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10%,ST股票的交易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制定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股价剧烈波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涨跌幅限制是对委托价格的一种限制,当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连续三日涨停或跌停的证券,交易所须出示停牌公告,暂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