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关系
由民法和专门法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以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价证券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证券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点。
❶证券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思想关系,与社会经济关系相对应,其形成和发展虽然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但归根到底还要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人们是否想买股票、债券,买多少,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和主观意识,而需根据自己有多少钱能够用于买股票,买债券。
❷证券法律关系作为证券买卖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买卖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是法人或公民,或者当事人之间就证券转让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具有法律性质,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
❸证券法律关系体现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服务于该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发展的需要,是受到国家强力保护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任何人违背或被坏了它,都会受到国家的强力制裁。
❹证券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证券买卖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证券法律,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独有特点。其共同点是:都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对象,都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都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其独有的特点是:
❶证券上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间为交易方便而设定的,其权利义务离开证券就不能存在。
❷证券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有别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可通过背书或证券交易所买卖转让其证券,但证券义务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❸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证券买卖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证券法律关系由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股票、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享受证券权利并承担证券义务的公民、个体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国家如发行股票、债券也可成为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证券权利是指证券法律关系主体为行使证券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直接享受某种利益,实施某种行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证券义务是指证券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按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即股票、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以上三个要素,缺少其中的一个就不成其为法律关系,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具体的证券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证券法律关系,既不可能凭空产生,也不可能凭空变更或消灭。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都要以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有价证券的买卖、背书转让都可能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有时,自然灾害、股票行情暴跌也能引起证券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通常所说的证券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证券买卖或转让双方当事人有目的实施的行为。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也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