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证券基础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券基础关系

证券基础关系

指示证券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大体分为:
❶对价关系。即指示人所以授与领取人指示证券的关系,多是指示人欲代领取人清偿债务,指示人对领取人的债务虽经被指示人承担,也因其的给付才归于消灭;指示人放贷款给领取人,其借贷因被指示人之给付始成立;为使领取人就其所收取之数额与指示人利用或以之返还于指示人(委任);为赠与于领取人之目的;
❷资金关系。即被指示人对于指示人所以为给付之关系。得为指示人收取其对于被指示人之债权,此时指示人之债权因被指示人对于领取人之给付而消灭,或被指示人由指示人受有底款或底货,或被指示与指示人间订有信用契约。
指示人为其债权人发行指示证券,同时被指示人为指示人债务人,而其债务因为所指示之给付应归消灭时,则因被指示人对于领取人之给付,而使被指示人对于指示人并使指示人对于领取人免其债务。
票据作为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以外,当事人相互间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票据关系,也称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有二:
❶票据法上的基础关系,即基于票据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基础关系。它可称作票据法上的权利,即与票据行为相牵连,而不与票据行为直接所生的相效果、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权利(而不是票据上的权利)有: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依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汇票执票人,对于发票人的复本有给与请求权;汇票的复本执票人,对于复本接收人有交还请求权;汇票的膳本执票人,对于原本接收人有交还请求权;付款人有请求交出票据权;
❷民法上的基础关系,即基于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票据预约、票据原因、票据资金。
票据预约。即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在票据授受之前,当事人间通常先有一种合意约定。例如票据发行,其发行人与受款人之间,对于票据金额的多少、是否记名、到期日、付款地点、付款人选定,必先有一种预约。又如票据背书,背书人与被背人之间,必先以契约预定背书种类及其他有关事项。预约的结果,当事人一方即负有票据行为的义务。所以,票据预约实为票据行为的基础,而票据行为则是票据预约的实现。票据上权利义务,非由于票据预约而发生,乃因预约结果而成票据行为,由票据行为而生票据关系,此种预约不过是民法的关系,为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票据法仅规定因票据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及于发生票据行为的预约。所以,票据预约曾否成立,或票据行为是否遵票据预约,皆非所问。关于票据预约所生的权利义务问题,纯为民法上的关系,应依民法规定解决。
票据原因。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基本关系,也即当事人之间所以授受票据的原因。故又称为原因关系。如因买卖、赠与、借贷等等而授受票据,买卖、赠与及借贷即与票据原因。这种原因关系,又称为对价关系。对价关系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间,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报酬关系。例如发票人向授款购买商品,因授与票据以为对价。票据关系仅以票据行为而生权利义务关系,其原因如何,皆所不问。执票人主张权利,只依票据文义,即可请求一定金额的给付,故票据法并无关于原因的规定,乃认票据行的原因关系,为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如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无用证明其票据授受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借口票据原因欠缺,以对抗善意执票人。
票据资金。是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或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如委托人)彼此间的关系。又称资金关系。发票人通常因为资金义务人,也有受他人委托而发行票据的,这种委托票据资金义务人,则系委托人而非发票人。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及支票的付款人,其所以愿为发票人负付款义务的原因有:付款人或承兑人在付款后,得向发票人请求补偿;付款人或承兑人从发票人受有款项的;发票人对付款人或承兑人预订有信用契约;或订有契约,付款人因信用关系愿代发票人付款;付款人对于发票人负有债务,借以清偿的。票据资金,并不以金钱为限,债权或信用也可以。票据资金,虽为发票人与付款人间的基础关系,然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自应依记载的文句决定,立法皆不以资金关系为票据关系,以之与票据行为绝对分离。即资金关系对于票据上权利义务,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其效果如下:
❶无资金而发行发票的,其票据也能有效,但支票发行,若无资金,其发票人应受罚金制裁,但支票仍发生效力;
❷付款人虽受资金,但也无必为承兑的义务;
❸承兑人不得以未受领资金为理由,而免除其票据上责任;
❹发票人不得以既供资金于付款人为理由,对于执票人及其后手而拒绝其行使追索权。所谓资金关系,仅限于汇票及支票之间,但汇票不以资金关系为必要,而支票否。本票因无付款委托的事项,自无资金关系可言。但在记载担当付款人的本票,则发票人即应供给资金并当付款人,学者称为准资金关系。
股票要式股票上具有的表明股份公司和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的票面要素。股票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体,必须使用高质量的印刷材料和精细的印刷工艺,并标明股票字样;同时,在票面上必须明确记载一些必要的内容,以表明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股东的基本权益。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其作成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方为有效。如其作成不具备法定要件,则应归于无效,甚至使有关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
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8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❶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
❷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❸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
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❺股东姓名或名称;
❻股票号码;
❼发行日期;
❽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股权证除载明上款事项外,还载明认购与转让范围。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股票应加具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股权证应加具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关于股票要式,《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也作了相应规定。
关于股票要式,日本商法典公司编第225条规定,股票应当编号记载下列事项,并由董事签名:
❶公司(商号)的名称;
❷公司成立的年月日;
❸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
❹票面金额股的每股金额;
❺关于公司成立后发行的股份,其发行的年月日;
❻有数种股份时,其股份的内容;
❼有转换股份时,证明可将股份转换为其他种类的股份、转换的条件、因转换而应发行股份的内容、可以请求转换的期间;
❽转让股份定有应经董事会承认其规定。台湾学者认为,股票为要式证券。股票应记载一定事项,须由董事三人以上签章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台湾公司法第126条)。

☚ 证券法律关系   股票登记注册 ☛
00001851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8: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