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它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因而得名。
印花税于1624年在荷兰创始,以后各国仿效实行。1949年前,中国曾开征印花税,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沿用旧法课征此税。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时,印花税被归并入工商统一税,自那以后,停征了30年。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税目是征税范围内列举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未列举的项目不征税。税率最高为计税依据的1‰,最低为3‰,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印花税采用金额和数量两种计税标准;前者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后者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
在国务院列举的13个应税项目中,原本没有股票和债券。证券市场发展以后,许多地方政府感到需要开征一种针对证券交易的税,借以证明证券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加财政收入,并用以抑制证券的过度投机。于是,若干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印花税条例精神,试行对股权转让书据课征印花税。如深圳市政府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应缴纳转让书据印花税,转让双方各纳3‰,计税依据为当日市价。
对于课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其中一种)问题,各国向有不同意见。支持课征者认为,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亦可通过它对整个交易施以适当管理。反对者则认为,课征此税,会产生抑制证券市场活力的不利影响,若从高课征,更会通过税收资本化过程,产生干扰证券价格正常形成的副作用。从趋势上看,证券交易税税率在不断降低,一般认为,纳税义务人宜为证券的卖方,税率亦应在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