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市场的立法
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自营商和各项交易行为为对象。
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随时派人在交易所监督交易买卖方法、喊价升降单位以及证券交割清算办法,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64条而制定《证券管理委员会派驻证券所监理人员作业办法》规定,对证券交易所监理事项有:
❶关于证券交易所营业帐簿的检查。
❷关于证券交易所营业行为的监督及纠正。
❸关于证券交易所财产及其他有关物件的检查。
❹关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动态的调查。
❺其他有关证券交易的监督检查。该办法规定,监理人员执行检查时,发现证券交易所有不实记载或有其他违反法令行为者,应报告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办,必要时监理人员得依法紧急处理。该办法又规定,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对监理人员执行监理任务的检查、监督或调查,要提供资料、答复问题。1968年4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第16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违反法令妨碍公益或扰乱秩序时,对违法者的处分:
❶解散证券交易所;
❷停业或禁止其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但停止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❸解任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关于经纪商、自营商。法律规定,须经主管机关注册特许,才能营业;其人员均须具备法定条件。它们应每年编制财务报告,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提出财务或业务报告资料,并检查其营业、财产、帐簿、书类或其他有关物件。如有违反法令情况,令其6个月内停业。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于专业经纪商有无收受计息存款或放款于其委托人,有无经营场外交易以及资本净值是否合乎规定,均随时予以查核。
关于操纵行为。1968年4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55条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项行为:
❶在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设有交易成交诚意,空报价格,有人购买而不实际成交,影响了市场秩序者。
❷有意影响市场行情,不移转证券所有权而伪作买卖者。
❸有意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合谋以约定价格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者。
❹有意影响市场行情,对某种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
❺恶意散布市场行情的流言或不实资料者。
❻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活动,影响市场行情的行为者。违反上述规定者,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规定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10000元以下罚金。
台湾管理证券市场的专门机构。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1960年9月1日成立了由“经济部”管辖的“证券管理委员会”,1981年7月1日改由财政部管辖。“证券管理委员会”是拥有立法权、执法权、行政监督管理权的准司法机构。其具体职能有:
❶证券募集与发行的核准及管理。
❷证券上市的核定及买卖管理。
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核准,及其有关证券管理部分的检查事项。
❹证券商的特许与管理。
❺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的指导与监督事项。
❻证券交易所的特许管理。
❼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的管理监督事项。
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业务的检查。
❾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协调事项。
❿证券管理法规的拟议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