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作证权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法定情况下有拒绝充当证人或对于某些方面的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多有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 ❶当事人的配偶、近亲属或与当事人订有婚约的人有拒绝作证权; ❷拒绝自我控告权,即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时,有权拒绝作证; ❸医师、护士、律师、神职人员对于受委托在业务上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❹公务人员对于所了解的公务上的秘密事项,有权拒绝作证,但经主管官员同意不在此限。资产阶级国家关于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出于资产阶级保护国家秘密、公务秘密、私人秘密以及所谓拒绝自我控告特权的需要。 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言拒绝权”。证人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有: (1) 公务人员或曾经是公务人员因职务而知悉公务之秘密的; (2) 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医务人员、律师、公证人,神职人员等; (3)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4) 自身利害关系,证人如果因为陈述证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财产损失的。拒绝做证必须有正当理由。但证人若放弃特权,仍可提供证言。另外,证人拒绝作证权也不是绝对的,如诉讼上必要时,不得拒绝作证。在中国,根据诉讼法规定,除因某种情况不能正确表达以外,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无权拒绝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