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订定保险业新法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订定保险业新法例 订定保险业新法例1986年2月20日由澳门总督文礼治签署颁行。该法例的立法背景是: 鉴于澳葡政府颁行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法已有7年,在这期间内,澳门的保险业已急剧扩展,原有的保险立法是零乱的,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能适应保险业迅猛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承担重大风险上、在数量上、在投保资本上均有剧升的趋势。所以,重新修订保险业方面的法律架构已成为现实迫切的需要。其立法目的是使澳门地区保险活动之法律架构更适时,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急切需要。况且,该法例对承担风险所需的财政能力的要求有所扩展,此乃保证投保人之合法权益,为促进保险业务走向现代化而创造条件。该法例共分9章97条,并附有保险业务目录表。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何为保险活动,按照该法,保险活动指正常执行有关承担及履行保险合约或保险管理的活动,包括任何辅助性的活动及合约;并规定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受的限制及发生争议后的裁判权之归属。(2)关于总办事处设在本地区的保险公司的设立的规定。总办事处设在本地区之保险公司,应为商业公司,并以不具名有限公司形式而设立。经营非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其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1000万元;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其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2500万元。同时还规定,申请该类保险公司,还必须符合规定的业务计划、申请报批程序及注册批准之条件。(3)关于总办事处设在外地之保险公司在本地区的设立的规定。总办事处设在外地的保险公司只可获批准经营其已在原国家或原地区持有有效许可证及现行经营中的保险险种业务。保险公司将受本地区现行法例所规范,在一切与澳门有关的活动方面,受到澳门有关法庭管辖,并且该法例的条文均同等适用。同时还规定申请该类公司获取批准之条件及标准、公司在本地区的代表形式、公司资本及设立基金、申请程序等。(4)保险公司之注册。该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为特别注册,凡获注册之保险公司须向澳门发行机构进行特别注册。(5)保险公司的修改、解散及倒闭。凡在本地区成立或设立的保险公司,有关任何改名、调整股本、合并、拆伙、股本的大部分转移,须取得澳门总督经听取澳门发行机构意见后作出之训令而行之;倘属总办事处在外地之保险公司的转移、合并、并合、拆伙或变类,澳门发行机构应呈上其对该保险公司在本地区维持其业务的可能意见,并经澳门总督批准。同时还规定,保险遇下列情况即行清盘:保险公司解散时,保险公司在澳门经营的注册被撤销时。凡在清盘中的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新的管理或保险合约,亦不可把现有的保单续期或延期,以及增加有关金额。(6)监察、协调及稽查保险业务活动。对保险活动的监察、协调及稽查,属本法规定不能开展业务,注册时必须携带(附上)法律规定的资料,并交纳注册费用。保险公司最初的注册费为澳门币2000元正。(7)关于保险公司工作之进行。凡获批准之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之前,除提交该法例所规定的其他担保以外,还必须提交下面之附加财政担保:A.技术准备金。B.备偿按金。技术准备金包括意外赔偿准备金、数值准备金、现存风险准备金、赔损率变化准备金。备偿按金是指按照该法规定注册保险公司在澳门经营业务必须设立的资金,特以处理在本地区经营业务所引起的债务。此外,该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账务也有明确的规定:每个保险公司均须具备记录保单及赔偿之适当的及最新的账册,澳门总督可以通过在政府宪报上颁布训令,强制设立其他被认为有需要统一的普通及特别保险条件之技术基金及税率。(8)判罚。罚款金额将不少于澳门币5000元或多于澳门币50万元。(9)最后及暂行规则。 ☚ 劳工强制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