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计口授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计口授田 北魏初期,进占平城以后,从游牧走向定居,需要劳力组织生产,但因长期战乱,劳力极缺,于是采取强制迁徙的办法,以固平城。天兴元年(398年),魏太祖诏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僚、高丽等各族人民36万,百工10余万口,以充实京师平城。二月诏令给新徙入的民户耕牛,计口授田。又如永兴五年(413年)秋七月,魏太宗诏令将所破越勒倍泥部落于跋那山西,将2万余家连同所获5万匹马和20万头牛,都迁徙到大宁川,给农器,计口授田。据《魏书·高祖纪》记载,授田数为“一夫治田40亩,中男20亩”使人有余力,地有造利。授田以后,土地仍属政府,并派官员专职管理,农户将收获物按分成制上交政府,对每户人口、耕地面积、使用牛否,交地租数目,管理官员都“明立簿目”,以便于监督检查。“计口授田”制度推行到孝文帝初年,达70余年之久。由于计口授田的农户,是被纳入类似军事编制,农作物长得不好,地出现草荒等等,都要被依法处分,所以农户们不乐在此,常私自从土地上离去,因此,收效并不好。但从计口授田中,可以找到均田制实行的渊源。 计口授田 计口授田北魏均田制实行之前强迫农民就耕的措施。道武帝天兴元年 (398年),将河北地区十万余户强制迁至平城(今山西大同一带)附近,分给土地和耕牛,令其耕田纳税,因以人口数量定授田标准,故名。 ☚ 占田制 课田令 ☛ 计口授田 计口授田壮族土司制度的一种土地占有方式,土官占有其辖区全部土地山林河流,成为最高统治者,除将土地划作官田、役田、族田外,按峒民家庭人口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耕种。峒民对于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峒民处于农奴地位,遭受土官的剥削压迫。 ☚ 垦荒令 俍田 ☛ 计口授田 计口授田北魏初迫农就耕的措施。道武帝天兴元年( 398 )强制迁徙河北地区十万余家各族人民至平城(今山西大同市)附近。给这些家庭耕牛和田地。令其耕田纳租。给田的方式以家庭人口多寡为据,故名。 ☚ 固吝山泽 均田令 ☛ 计口授田 计口授田5—8世纪中国封建王朝施行的按人口分配和占有土地的形式。一般在屯田制和均田制两种形式下出现。在屯田制形式下,多存在于民屯中。北魏王朝建立前后,中国北部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劳动者大量死亡逃散,土地荒芜,留在原地的农民不堪沉重的徭役负担,多荫附于世家大族,使赋役来源减少。于是政府采取强制的迁徙手段,把游民控制在土地上,组织农业生产。天兴元年 (389年) 首先在代京一带计口授田。在大宁、平城一带,组织约五六十万个劳动力的屯垦大军。屯垦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生产的粮食按分成制在政府与屯垦者之间进行分配。国家设专职人员管理屯垦。人口、土地、地租皆有档案,以备检查监督。垦种者被纳入类似军队的编制中,无改业自由。其授田数额一般为每人40亩,中男20亩,实施地区包括畿内和其他地方。北魏前后各代分配土地和屯田时,亦间有计口授田方法实行。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年) 实行均田制。将无主荒地 (包括有地权争执的土地) 按人口分配给从世家大族清查出来的原“苞荫之户”和原逃亡的农民等,规定露田还授和桑田的买卖办法,地主、农民、奴婢及满4岁的耕牛皆可授田,国家按丁征收租调。地方官吏按级别授给公田,世代相传。在均田制颁行后,原有的私田许以桑田的名义保留,无受无还,其数量超过20亩的,可以出售。北齐、北周、隋、唐颁布均田法令,实行计口授田,具体方法有所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以年18岁起受田输租调,男子受露田80亩,妇人40亩; 桑田、麻田皆为永业田。隋、唐按官爵授给官僚地主永业田。唐代,奴婢与牛不授田,一般情况下妇女也不授田,放宽土地买卖的范围。唐中叶以后,计口授田制逐渐瓦解、废止。(参见“均田制”) ☚ 假民公田 占田制 ☛ 计口授田北魏初年安置虏掠来的各族人民的措施之一。现知天兴元年(398)及泰常三年(418)两次。前者对击灭后燕,掠徙于平城(山西大同)周围的民户;后者对击破越勤倍尼部,掠徙于大宁(河北怀安东南)的二万余落。每丁授田四十亩,并给耕牛或农具。均田制度中露田的授受与此有密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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