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制度稽核
对被稽核单位以执行信贷计划管理制度情况为内容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监督被稽核单位正确贯彻计划管理制度,促进完成计划期内宏观决策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指导银行业务的开展,从而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前,中国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体制。即采取分配指标,层层下达的办法控制贷款额度。这个办法不仅形成了信贷资金管理上的“供给制”和吃“大锅饭”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不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198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革,中央银行实行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使信贷计划的管理体制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经过不断实践,继续深化改革,中国的计划管理体制日趋完善,并开始试编信用规划,对全社会信用活动分三个层次(即全社会信用规划、国家银行信贷计划、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进行管理。
新办法的核心是“实贷实存”,资金和计划分开。它规定人民银行总行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在国家信贷统一计划下实行计划管理,并核定各行的实际借款额度。因此,稽核计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检查各地银行是否坚持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对专业银行新增加的贷款,是否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通知书”额度以内,向人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是否控制在核贷的额度以内。同时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检查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收回,贷款利率和贷款管理等是否合规。
各金融机构自身的计划管理情况也应进行内部稽核,以监督本系统各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实现计划管理目标。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❶年度和季度最高限额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数额以内,超过部分是否经过本系统上级行批准。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指标是否有突破情况。
❷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计划表式和内容编制借款计划报送人民银行。
❸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借款是否按照规定手续办理,贷款到期是否主动办理还款手续。
❹各基层银行多余的存款是否及时上缴分行,归还人民银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