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 警务处官署内设机构名。清末置。属内外巡警总厅。《清史稿·职官志六》: “光绪三十年 (公元1904年) 设京师内外巡警总厅,置厅丞1人。设总务、警务、卫生3处,置参事各1人,(正五品。三十二年改佥事) ……三十二年,增司法处。改警务曰行政……” ☚ 警务司 警巡院 ☛ 警务处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于各省置警务处,设处长一人,由省行政长官咨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简任,掌理全省警察事务并兼任省会警察厅厅长。处内分科办事,但不得超过四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至三人。此外又设秘书一至二人,视察长一人,视察员至多八人,技正一人,技士一至二人。视察长等掌办视察全省警务。此外一些省还设有别的机构,如江苏有统计处,直隶有处务会议。国民党政府沿设,掌理全省水陆警察事务。初隶民政厅,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后改隶省政府,成为省政府直辖的专管机关。设处长一人,处内分设三科或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至六人;此外又设秘书一至三人,视察二至四人,办事员六至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