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的四原则
意大利解释学者贝蒂提出的解释学原则。一组同解释的对象有关,一组同解释的主体有关。第一条原则是解释对象的自主性原则,即解释某种事物必须联系化于对象之中的精神来理解,依照作者的主观意向作为判断的标准。它是在同解释对象有关的原则中最主要的原则。第二条是和解释对象有关的整体性原则,即对事物或对作品理解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原则,其中包括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两层关系。整体的意义得从它的个别成分中得出;而个别部分也只有联系整体才得到理解。贝蒂把这一原则又叫做部分和整体相互说明的原则。第三条原则是理解的现实性原则,即解释者要把一个他人的思想、过去的一部分、一件记下的事重新解释为他自己生活的现实,消化他的解释对象,使它所体现的精神成为他自身精神的一部分。第四条原则是意义的相符合原则,即解释者的思想与作品作者的人格和思想一致,与其产生和谐而共鸣。显然,第四条原则已经违背了解释的客观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