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制定,1989年1月30日公布。 主要内容:(1)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导致人们腐化堕落,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❶ 淫亵性具体地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❷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❸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❹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❺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❻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❼ 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2)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❶ 至❼ 项规定的内容,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3)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4)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 (5)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