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为”的对称。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方式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大多为要式行政行为,以示严肃和规范。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裁决书。因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有着重大影响,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必须注重一定的形式或方式,其有利之处在于: (1) 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要式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便于遵守和执行; (2)便于明确责任。通过必要形式表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内容,为判明责任提供基础。 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 ☛ 00007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