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裴从义冒哀公参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裴从义冒哀公参案 裴从义冒哀公参案元朝延祐初年。有孙弘恭告“荆湖北道宣慰司令史裴从义母丧离役丁忧,未及终制,复补本司令史。”裴从义经审招认:“继母杨氏于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亡殁,延祐二年四月初九日才闻讣音,奔丧还家丁忧。自母亡殁日扣算至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才及二十六月零二十六日,尚有未终制八日,自合依例候服阕从仕,却不合于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冒哀公参,帖补勾当。”经查所招属实。此案报送刑部后,刑部查到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皇帝诏书内有“官吏丁忧,已著令典。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一款,据此认为:“典史裴从义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母亡,延祐二年四月初九日闻丧丁忧,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通闰计二十三月零四日,未经终制。”而且“诸父母丧亡,稽之典礼,皆以闻丧日为始”,本应断罪降等,只因现议“始亡闻丧通例未定”,因而判决:“依已拟量决二十七下,解见役别行求仕。”此判决经中书省批准施行。由本案可见元朝法律对官吏丁忧之制规定极严,未经终制而冒哀公参者依律处罚,被视为元朝“诸恶”之一“不孝”。 ☚ 祝脱木儿取受不公诈死案 知人欲告回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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