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有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遗产处理中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接受继承的,才依法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2)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以不予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3) 保留特留份原则。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情况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也要按其取得遗产方式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其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其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