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人户籍、居所和工作学习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些案件,如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居民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或者管制,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的案件等,在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刑诉法的这一管辖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