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主义“意思主义”的对称。大陆法民法中主张以行为人意思的外在表示为根据确认其行为效力的学说。为罗马法学派罗拓麻、但慈等所首倡。该说认为: 行为人的有效意思仅能通过外在表示来识别,至于其真实内在意思如何,则无关紧要;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仅应确认行为人外在表示的意思效力。这一学说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失之偏颇,目前完全采取这一立场的国家不多。 表示主义 表示主义一种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期,本世纪得到极端的发展。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而不是内心的意思。法律行为成立的全部问题在于行为人的意志是如何表示的,或意志怎样才能被对方所理解。受这种理论所影响,英美法学者也认为,法学家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来对待契约法中的协议、同意或意旨之类的问题。 ☚ 表见代理 丧失继承权 ☛ 00002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