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一) 受贿 受贿,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违纪构成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是职务上允许或应做的行为,也可以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谓谋取私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该查的帐不查了,该收的税不收了,该扣的物品不扣了。可以是先索取、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后为行贿人谋取私利,也可以是为行贿人谋利,而后索取、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不论怎样,受贿的构成必须与职务活动有关,至于受贿人是否满足、实现了行贿人要求的标准,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构成。 认定受贿时,应与贪污加以区别。二者的区别是:(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是危害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 贪污主要是侵犯公共财产 (税公款等)。(2)取得财物的方法不同。受贿是受贿人从行贿人那里得到财物,贪污则是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者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取得的报偿,是构成受贿违纪(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仅仅只为某人谋取了私利,而未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受贿违纪。所谓接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金钱或物品,也可以是某种权利或利益(如到企业报销票据等),可以是受贿者亲自收受,也可以由受贿者的亲属或他人代为接受。 (二)行贿 行贿,是指为了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的主体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此违纪;行贿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认定行贿时要注意两点: 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贿人系出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目的,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敲诈勒索,不得已而被迫给付财物,或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二是注意将行贿与馈赠礼物行为加以区别。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动机和目的不同。馈赠礼物纯系私人亲情友谊的表现,一般与对方的职务活动无关,无企图谋私的目的,无附加条件,而且往往是互相往来,且物的价值一般也不太大。(2)行为的方式不同。馈赠一般都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非偷偷摸摸的秘密交易。(3)人身的地位不同。馈赠双方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地位,即使对方的身份为“官”,也和他的职务无关,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并不具有政治、经济目的色彩。(4)社会影响和后果不同。馈赠是礼尚往来,增进友谊,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和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说它与行贿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但如果借赠送礼物之名行行贿之实,则应按行贿论处了。 介绍贿赂也是贿赂违纪行为中的一种,它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它对促成行贿和受贿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将它与行贿同等看待。 还有一种行为是教唆贿赂,它通常表现为指示、劝说、引诱之类,促使行贿方或受贿方产生违纪决意,进而实施贿赂行为。它在性质上是行贿或受贿的共同违纪者。 在行贿受贿过程中,有时由中间传递人侵占了贿赂财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致使贿赂所追求的目标没有达到。对这种中间人的行为,视情节定为教唆或诈骗,从而与介绍贿赂相区别开。 受贿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的构成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对纳税人(自然、法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违纪构成的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对纳税人实行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纳税人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这一行为是与利用税收职权相联系的,如利用职权勒索贿赂。税务监察实践中发现,有的稽查队人员、税务检查站人员利用纳税人某些短处或有求于己的困境,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与受贿的区别在于是否采取了威肋、要挟的方法,逼使纳税人交付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