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追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又称“行政求偿”或“求偿权”。行政追偿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而对公务员实施的制裁形式。行政追偿是国家赔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其健全的一种体现。在以前几十年的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常以“错误严重”、“违法乱纪”等名义给予行政处分,都未曾使用或很少使用追偿措施。《行政诉讼法》为追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国家赔偿法》最终建立起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 (2)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公务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达到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态度。行政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又可以监督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对公务员的追偿,而没有规定同样可能侵权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受委托执行职务的人、对公有公共设施负责的人的追偿,实质上对后两类人员的追偿也应当作为行政追偿制度的一部分,理论界有待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完备这一制度。在这方面,外国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以作为我国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议的有益参考。 ☚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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