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的当事人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特点: (1)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方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构成; (2) 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3) 原告和被告身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 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被告和原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可以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应一视同仁,对其合法权益都要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