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参加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当事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有第三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还有诉讼代理人。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使诉讼成立的人,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不服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行政首长或指定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称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要求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因此都是诉讼主体。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本身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只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代理人并无区别。但行政机关专门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即应诉人的地位和性质与指定、法定或委托代理都有所不同,其诉讼地位尚待研究。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所处的诉讼地位和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诉讼活动的主体,没有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便无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争议不能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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