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诉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裁定、判决; (3) 申诉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诉是否能引起再审程序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申诉也并不停止作为申诉对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1) 条件不同。上诉是享有上诉权、依法可行使上诉权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 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2) 引起审理程序的作用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申诉能否引起再审程序须由人民法院决定。(3) 效力不同。在提起上诉期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提出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