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其监督的基本活动准则,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法和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修改、解释、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准则,也是执法者、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起着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规的作用。由于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宽、内容广,无论其规范制定得如何缜密、严谨,始终难以避免存在大量漏洞,由于这种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就需要由行政法基本原则来予以补充,即是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具补充和适用作用。
尽管在行政法领域的各方面,国内外学者都开展了众多十分有益的探讨,也有多种理论问世,而在行政法基本原则这方面都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即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就其内涵来说,二者是一致的。
依法行政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权力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的要求应定位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依法行政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职权法定,即行政权力为存在要有合法的根据。行政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力。由于此项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极易自我扩张,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因而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其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基于合法的授权。职权法定还意味着法律未授权的行政权力,主体不得为之,相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可以为之。
(2) 权责统一。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是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权力主体不能放弃、转让其权力,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弃职。偶尔,行政权力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或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但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3)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实体法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二是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以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4) 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和依法行政原则而行使职权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依法追究责任。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理行政原则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合理行政原则是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自由裁量行为实施而产生的。合理行政原则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各派学者对此的认识没有达到统一,我们认为,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使权力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项行政权力都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一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授予行政机关的。如果行政机关完全不顾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则属于不合理行使权力的行为,即动机不良行为。
(2) 行政行为必须应有正当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是出于动机不当如以权谋私、挟嫌报复等,同时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个人状况等。另外,行使权力时不应考虑与作出处罚不相关的因素如政治面貌、职位等。
(3)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客观、公正,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4) 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应承担责任。
合理行政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要补充,二者不存在任何矛盾,而且处于相互影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