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
指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能力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能力或资格。在这里权利能力是基础,因为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资格参加到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来,也就谈不上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有所作为。所谓行为能力就是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比如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他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作出处理决定,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这些行为都是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体现了他的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作为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他的权力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具备的。而对相对一方则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相对一方是一种社会组织,一般也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相对一方是公民个人,则有不同情况出现,公民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无行为能力之分。基于此有时需合法代理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