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指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一种能够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并在其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两个方面,所以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也分为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权利能力。由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它的权限和活动范围也各不相同,也就是说不同的行政主体它的权利能力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约着它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行政相对一方的权利能力也因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组织形式等不同,也有差异。如一个公民由于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他就没有出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能力,但在其他一些诸如治安管理、税收管理等行政法律关系中,他则可以参加其中,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