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以致在原定的审理期日无法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而把案件移到另一个期日审理。不同于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延期审理是审理期日的推迟,延长审理期限是审结期限的延长,前者是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期日的变化,后者涉及的是整个案件审结期限的推延。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开庭审理,但在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应当延期审理: (1) 必须到庭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影响行政案件审理的; (2) 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理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如主持本案的审判人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生病不能出席审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知其参加诉讼等,都可以延期审理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