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法关于行政机关行使一定强制处分权利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行政管理。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而后经1943年12月1日和1947年11月11日两次修正,至今在台湾有效。全文12条,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所享有的强制处分权利的种类、内容和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及限度。主要内容和特点: (1)行政机关的强制处分权分为间接强制处分和直接强制处分。前者包括代执行和罚款;后者包括对人的管束,对物的扣留、使用、处分或限制其使用,对住宅或其他处所的侵入。除非在不能行使间接强制处分或紧急的情况下,不得行使直接强制处分。(2)行政机关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行使间接或直接强制处分,但何为“必要”却无法例明文规定,故行政机关行使上述权利时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任意解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