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特点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其基本特点是: (1)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民事合同实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条款不能变更原则; 合同义务必须遵守原则。这些原则在行政合同中不能执行。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保留指挥合同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的特权。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指挥合同履行,并变更、解除合同。(2)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即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合同中,由于自己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受到不能预见的重大损失时,即使行政机关一方没有过失也应得到补偿,以恢复其经济平衡。这是相对人所具有的在民事合同中所没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同样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当事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行政合同的签订就缺少保障,通过行政合同实现公共利益就十分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