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司法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所遵循的程序。行政司法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其程序亦有所区别。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在1990年12月24日 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其程序见[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复议前置原则]。在行政仲裁方面,有《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分别对经济合同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两种仲裁程序大同小异,可归纳如下:(1)申请仲裁; (2)受理; (3)调解; (4)仲裁前的通知。(5)作出仲裁决定。(6)仲裁决定书的执行。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都不分仲裁委员会的级别,实行一次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行政裁决程序,由于行政裁决不是行政机关普遍的、依职权的行为,而是依各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某一类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所以在程序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统一、具体规定。参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 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司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较之一般行政程序更加正式、严格,司法化程度较强,而又比法院司法程序简便灵活。在我国,作为行政司法形式的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都具有其特定的程序。但由于同属于行政司法,其程序又有共同的规划。(1)行政司法程序需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即行政司法需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司法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由法律、法规对行政司法活动中的方式、步骤、手续作出明确的规定。(2)行政司法程序中必须体现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例如,行政司法主体向当事人公开自己处理纠纷的程序; 当事人有权获知和了解行政司法的程序内容、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行政司法主体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给当事人以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的机会; 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途径。(3) 行政司法程序应当体现科学的顺序。行政司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程序规定的顺序进行活动,不能随意增减,也不能前后颠倒。(4)行政司法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行政司法必须体现简便原则、讲求效率,时限是必要的制约因素。行政司法的简便是相对于普通司法而言的,必须要求其时限应当短于普通司法的时限。目前,我国尚无行政司法制度,只在个别领域行政司法程序已初步形成。因此,形成统一的行政司法程序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方向。 ☚ 行政司法 行政执行程序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