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政区设置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海南省,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随后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