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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商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商制度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通过特许商人,实行对外贸易垄断的制度。唐朝以来,中国沿海对外贸易由朝廷在重要海港城市设置的“市舶司”负责管理。清政府于1685年设立海关,取代了市舶司。18世纪与19世纪上半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西方各国尽力扩大海外市场,到中国进行贸易的西方国家的商人越来越多。当时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上采取严格限制政策,于1757年取消了其他沿海口岸贸易,只许广州一口通商;对贸易商品种类和数量也有严格限制,并实行“公行”制度,即外商不能自由进入中国市场,一切贸易以及相关事务均须通过清政府特许的“十三行”来进行,外商不得和中国其他商人直接进行买卖。这里的“行”即为“洋货行”,简称“洋行”(但外国商人在中国设立的商业行号也常称为“洋行”),是由清政府指定的实际进行外贸业务的商号。其行数并不固定为13家。其行会组织称为“公行”。十三行向广东海关代缴进出口外国商船的各项税饷,并代官府管理外商和执行外事任务。外商与行商常常相互勾结,但是也有相互欺骗、酿成种种纠纷的现象。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十三行的管理,又在十三行商人之间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宜,并负责约束外商行为;当十三行其他分销洋货的商人缴不出进口税额时,保商必须先行垫付。保商对承保的外商的货物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十三行商人因独占贸易,成为巨富者较多。不过也有因官府勒索或受外商欺诈而破产的。清政府规定行商对同行破产者所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公行用对外贸易中征收3%的行佣积累成公行基金,用于清偿行商拖欠、罚款、亏折等方面的债务。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是个障碍。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清政府允许外商与其他华商直接交易,十三行垄断贸易的特权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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