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产销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of silkworm eggs在中国古代,蚕种只是自产自用,至6世纪,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上,对于蚕种生产已总结出“收取种茧,必取居蔟中者”的经验,最迟至7世纪的唐代,已有商品性蚕种生产,远自山东销至浙江,至19世纪初,在中国主要蚕区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形成规模较大的家庭式蚕种生产者,所产蚕种叫“土种”或“杜种”。在浙江省以余杭、新昌、嵊县等县为主要产区,江苏省以无锡、苏州、溧阳为有名,自立牌号。蚕种业者有的自己养蚕采种,也有收购蚕户所养蚕茧择其上蔟早、茧质好的蚕茧采种。采种结束以至翌年春蚕期前,直接到各地兜售蚕种或通过中间商贩出售给蚕农。 自从1897年浙江杭州的蚕学馆呈准兴办后,1897年学校开始生产、推广良种,接着蚕种场在各地创办,讲究科学制种,并用显微镜检验蚕种微粒子病毒,后又应用遗传杂交优势原理制成1代杂交种,蚕种质量显著提高,土种质量相形见拙,销售量逐渐减少。为了防止蚕种价格抬高,由政府与种商组织蚕种评价委员会,商定一年的规定种价,但实际上根据蚕种质量和牌号声誉高低,种价起落较大。为了加强监管蚕种产销,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于1931年5月9日公布了蚕种取缔规则,各省建设厅下设置蚕种取缔所负责管理蚕种产销工作,并根据部颁规则制订各省蚕种取缔细则,规定蚕种必须由蚕种场生产并制定蚕种生产规章制度,凡检验合格蚕种,贴上合格证即可由各种场自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土种生产,但由于土种病毒多,品种庞杂,影响整个蚕业生产,且因其品质远不及改良种为佳,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规定不准生产土种,全面推广改良种,从而改良种全部代替了土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华东区颁布了华东地区蚕种监管暂行办法,所属各省制订施行细则,加强了蚕种检验工作。各重点蚕区初期由省农业厅所属蚕桑机构对公私营蚕种场实行计划生产,所产蚕种由国家统一配发销售。1954年江苏、浙江两省先后成立省蚕种公司,专门管理蚕种产销业务(见蚕种公司)。1956年国家对私营蚕种场实行公私合营。蚕种场生产型式有3种:❶凡有自备桑园、蚕室、附属室及采种设备,自行培桑养蚕采种的称为专业蚕种场; ❷由农民集体饲养原蚕,国家收购合格种茧采种的叫原蚕区蚕种场; ❸由乡镇创办的集体所有制蚕种场。各种型式蚕种场所生产的蚕种,经过所在省区的蚕种公司抽样检验合格后,通过各县供销合作社,在蚕期前向农民征订,省际间蚕种多余或不足,在蚕期前由双方协商调剂。国外所需蚕种,经农牧渔业部向有关省蚕种公司订购。中国蚕种输至阿尔巴尼亚等14个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