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登载在有关报纸上或者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以通知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❷ 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由此可见,公告送达是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须指定一定期限,指定期限届满后,无论受送达人是否出现,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对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为3个月,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为6个月。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对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妥为保存。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法院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附卷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