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
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按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市、(市)区、县、区的人民代表呼拉尔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呼拉尔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省、市人民代表呼拉尔的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市) 区、县、区人民代表呼拉尔的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开会时,选出执行主席和秘书主持。闭会期间,由其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并作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及其执委会的职权是; 领导其管辖区域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建设; 监督、领导企业和合作社机构的工作;批准地方经济计划和预算,并采取措施实施; 领导所属行政机关的工作;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营企业、机关、农牧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组织的权益以及公民的权利;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照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 动员劳动群众广泛积极地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作出决定。上级人民代表呼拉尔及春执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呼拉尔及其执委会的决定和命令。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执委会直接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呼拉尔和上级人民代表呼拉尔执委会报告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按工作门类设立常委会。省、市执委会设立领导各部门工作的处和局,受省、市人民代表呼拉尔执委会与中央有关部门和主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