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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蒋女抗婚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蒋女抗婚案

蒋女抗婚案

此案发生于1916年。尹雅安控告蒋德芳不履行婚约,经成都地方审判厅一审和四川高等审判厅的二审,已经确定判决。判令蒋德芳将其女儿许与尹雅安的婚约,不得解除,讼费由蒋德芳承担。但在执行判决时,据尹雅安呈达;“蒋德芳违判狡推。”成都地方审判厅遂传讯蒋德芳。蒋称不是他不执行判决,是其女誓不出嫁,并已削发为尼。1916年5月6日。蒋德芳夫妇并女儿一起到案,见其女年虽十九,但身披僧衣,头发已无。口称:“若强嫁,有死无生。”尹雅安见此景,并不让步,坚称:“遵判接人,履行婚姻,不管是僧是俗,有发元发。”成都地方审判厅认为:若强制执行原判,则势必会出人命;若责成解除婚约,则原判的效力安在?该厅遂征求四川高等审判厅的处理意见。高等审判厅又转呈大理院裁夺。大理院批复道:该女自应有与尹雅安成婚的义务,只是此种义务是属不可替代行为的性质。在外国法理,概认为不能强制履行。若交付人身,直接强制,事实上仍未达到判决的目的,既使不生变故,也会徒促其逃亡,没有一点益处。何况在法律上夫对于妻,并无监禁或加暴力的权利。而刑法就不法监禁及各种伤害的行为,又有明文处罚,则交付人身必然助成犯罪。殊失国家尊重人民权利的本旨。至于前清《现行刑律》所定婚姻条文,虽仍继续有效,但各项处罚早因《暂行新刑律》的施行而失其效力。再者民事拘押及收拘工作,依《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及《试办章程》第四十二条,均只限于财产执行的事件,并不能适用于上述的人事关系。若按现行法上的罚金、管押等进行间接强制,也有所不可。因此只有由该管执行衙门,用平和的方法,勤加劝谕,除此之外,实无强制执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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