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董必武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今红安)人 董必武1886—1975董必武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建人之一。原名贤琮、号璧伍、学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青年时期留学日本,参加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十月革命后,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武汉创办武汉中学,作为传播革命思想、团结教育进步青年的据点。同年与陈潭秋等组织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出席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湖北负责建立和发展党的组织,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根据中央指示筹组国共合作时期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创办《楚光日报》。1926年任湖北省政务委员会委员兼农工科长、《汉口民国日报》经理。1927年赴苏联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1931年回国后,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1937年以中央代表身份,回武汉筹建中共湖北省工作委员会和八路军办事处。同年在应城汤池举办农村合作人员训练班,为开展湖北抗日游击战争培养干部近千人。1938年以后,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到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6年参加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同年以中共代表身份参加中国救济总署。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至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党的七届一中全会以后,当选为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党的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董必武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原名賢琮,又名用威,字潔畬,號璧伍,後改名必武,湖北黄安 (今紅安) 人,1886年 (清光緒十二年) 生。幼年隨父讀私塾,後轉入黄安縣城福生祠書館學習。1903年中秀才; 同年秋,在黄安城高等小學校任教。1905年春,入武昌文普通中學。1910年10月畢業。1911年夏,在黄州府高等小學堂任教員。武昌起義爆發,赴武昌參加辛亥革命。軍政府成立後,任軍務部秘書; 同年11月,調臨時軍政府理財部任秘書官,參加中國同盟會; 同月當選爲同盟會湖北支部評議部評議員。1912年初,武昌軍政府改爲湖北軍政府,被任命爲省軍政府財務司總務科科長。1913年1月,至宜昌川鹽局任協理,旋又去湖北第一師範學校任職;同年夏,二次革命失敗後,出走上海。1914年1月赴日本,入東京私立日本大學法律系,參加中華革命黨。1915年6月,與張國恩回國,策動武昌南湖炮兵團起義,事泄,在黄安縣被捕。獲釋後回黄安; 同年12月,再次被捕入獄。1916年6月,袁世凱死後出獄。1917年2月,赴日本參加法律科畢業考試。畢業返國後,與張國恩在武昌合辦律師事務所; 8月任鄂西靖國軍總司令部秘書。1918年至鄂西、巴東,在利川縣靖國軍中從事軍運工作。1919年與張國恩組織湖北省善後公會,主持公務。1920年3月,與李漢俊等集資創辦私立武漢中學,任校董會董事兼教員; 6月在武昌成立武漢共產主義研究小組。1921年7月,與陳潭秋代表湖北共產黨組織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8月回武漢成立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1922年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改組爲武漢區執行委員會,任區執行委員,並先後在啟黄中學、湖北女子師範、湖北第一師範、共進中學、崇實中學等校兼課。1925年7月,中國國民黨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會後,組建國民黨湖北省黨部,當選爲省黨部執行委員;10月在漢口籌辦《楚光日報》,任經理。1926年1月,參加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爲候補中央委員;5月任中共湖北區執行委員會委員; 10月任湖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兼工農科科長,中共湖北省委委員; 11月創辦《漢口民國日報》,任經理;12月任臨時聯席會議 (武漢國民政府) 委員; 同年任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常務委員。1927年1月,任武昌湖北省中小學教師黨義研究所所長; 2月黄埔軍校武漢分校成立,任委員;4月任湖北省政府常務委員兼農工廳廳長; 12月避捕出走日本。1928年夏,赴蘇聯,入中國共產主義勞動大學特别班;同年當選爲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員。1929年春,又轉入列寧學院學習。1931年冬畢業。1932年回國; 夏,赴瑞金,任紅軍大學幹部隊政委。1933年2月,任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委員; 3月被任命爲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 (即中央黨校) 教務長,後任副校長; 4月任代理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主任。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會和第二次全國工農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和工農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2月被任命爲臨時最高法庭主席,隨後又被任爲最高法院院長,參加長征。1935年11月,中共中央黨校在瓦窰堡恢復,任校長; 12月任處理陝北問題五人委員會書記。1937年代理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主席; 9月任中共中央長江局委員、民運部長; 冬,任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駐武漢辦事處主任。1938年6月,任第一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10月任中共駐重慶代表。1941年3月,任第二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同年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員、南方局統戰委員會主任。1942年7月,任第三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4年夏,中共南方局改爲重慶工作委員會,任書記。1945年3月,任中國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代表團代表; 4月任第四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6月當選爲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46年1月,任中國政治協商會議代表,憲章審議委員會委員; 冬,任中共駐南京代表。1947年3月,率領中共駐寧、滬辦事處全體人員撤離南京; 同月中共中央任命爲中央後方工作委員會常委。1948年5月,任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任; 9月任華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6月,被推舉爲中華全國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會發起人; 9月任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當選爲主席團成員、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整理委員會召集人,並當選爲第一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 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副總理; 11月任政務院法律委員會主任。1950年4月,任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副主席。1953年1月,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4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主席。1954年8月,任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2月任第二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副主席。1956年3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會長; 9月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監察委員會常務委員兼書記。1958年12月,任第二届人大代表。1959年4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1年9月,任第三届人大代表;11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名譽會長。1965年1月,連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9年4月,任中共九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73年8月,任中共十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終年89歲。著有《十月革命與中國革命》、《論新民主主義政權問題》、《董必武詩稿》、《董必武詩選》等。 董必武1886~1975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卓越领导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学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11月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并参加中华革命党。1919年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五四”运动影响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武汉参与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在湖北建立和发展党组织。1922年初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4年5月任中共汉口地方委员会书记。1928年到苏联莫斯科山大学学习,1932年回国,从事党和红色政权建设工作。1933年3月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副校长。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随后任苏维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院长。1935年任中央党校校长。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同年7月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参政员,在国民参政会上同国民党政府的投降、倒退行为进行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解放区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11月回国,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两党谈判。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后改任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任。在解放战争时期,为建设华北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作了大量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同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他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政法领导工作,坚持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了不懈的努力。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发言中,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主张。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 董必武1885—1975中国当代政治家、法学家。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青年时代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以后逐步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革命根据地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建设工作。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到达陕北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一贯重视法制建设,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生前写下了200多篇有关法律的文章和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董必武1886~1975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原名贤琮,15岁改名用威,号璧伍,但人们多写成“必武”,遂习用之。出身湖北黄安(今红安)一贫苦的自由职业者家庭。17岁中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武昌省立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后在麻城小学和黄州府高等小学堂任教。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任武昌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和总务科长,并加入同盟会。1914年1月他和张国恩东渡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并加入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和12月曾两度被反动当局逮捕入狱。1917年2月再度赴日,于同年4月回国。1918年3月,任利川县靖国军蔡济民部秘书,参加了护法军事斗争。1919年春到上海,主持湖北善后协会会务。这时,由李汉俊介绍,他开始阅读日文版和英文版的马克思主义书籍;同年秋回武汉。1920年春和湖北著名教育家郭肇明等一起,创办了私立武汉中学,任董事兼授国文课。1920年,他和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他和陈潭秋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在上海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是党的创始人之一。1924年9月他和陈潭秋等主持召开中共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1924年国共实现合作后,他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于1925年7月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1926年1月,他去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大革命失败后,他根据党的指示,辞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省政府的职务,转入地下,任中共鄂南特委书记。1927年12月,他奉命经日本去苏联学习,于第二年8月到莫斯科,入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次年又转入列宁学院英文班学习,1931年冬毕业。经海参崴回国,于1931年秋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1月,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随中央红军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任红军野战医院干部连党支部书记。长征到达陕北后,任红军大学四大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等职。1937年7月他和周恩来到南京,同蒋介石进行谈判,促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1945年4月,受中共中央的委派,他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解放区的代表的身份,参加中国代表团去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同年在中共七大上,连任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6年1月,他和周恩来等7人组成中共代表团,参加政治协商会议。5月,国民政府迁回南京,他和周恩来率领的中共代表团也转移到南京,继续同国民党谈判。1947年3月,国共谈判最后破裂后,他回到解放区,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政委员会主任和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他对法律科学研究精深,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律建设、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科学的研究等方面作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1)极为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没有法制和民主,就无所谓社会文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们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不应再经常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认为在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前提下,必须制定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强调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群众斗争的经验,不要闭门造车。坚决反对那种形式主义的所谓完备性。他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应抓紧制定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2)在法制建设中,他非常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为此,他十分注意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召开,认为这是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一种基本的国家制度。重视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认为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有帮助的,但不能说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特别是党员和干部要模范地遵守法制。非常重视依法办事,反对不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不深入研究具体案情而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的形式主义作法。(3)全国解放之初,他指出,“革命就是要废除旧的法律!”“必须从阶级的属性上来考虑国家和法的问题”。强调离开国家、阶级、专政,就谈不上有什么法。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一方面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另方面惩罚犯罪,打击敌人,维护革命秩序。50年代中期,他把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提出要“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对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处理,或用惩办手段处理非犯罪事件的错误作法提出了批评。强调在新形势下要继续保持警惕,同反革命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他批判了那种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仅仅是个是非问题的观点。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也应依法予以制裁,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4)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他特别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不仅强调各个部门法学,实体法学的建设,也非常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史学的建设。 董必武1885—1975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早年曾参加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和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创建中国共产党。此后历任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担任过江西革命根据地最高法院院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他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主张“制定人民法典,建立与健全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为重视。他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论证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他强调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领导了大量法制建设的工作,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学的文章,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董必武1885—1975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除担任党政重要职务外,还被选为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和政治学会会长。长期参加党和国家的政法领导工作,为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价值观上,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群众服务的工作,它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评价标准上,主张应当从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既要善于照顾群众的暂时利益,又要为其长远利益奋斗。“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是社会真理的标准”(同上书);在道德修养方面,告诫青年人要立大志,热爱科学、热爱劳动,在实际斗争中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革命自觉性,培养忘我精神,克服个人主义。他十分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注意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身先士卒,为人师表,特别是建国后重视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与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林伯渠被誉为“革命的五老”。 董必武中国革命家。1886年3月5日生。1911年加入同盟会。1920年秋,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会后任中共武汉区委执行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1月,国共合作后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1月,在国民党二大当选为中央候补执行委员。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根据地,先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1937年7月以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部长、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统战委员会主任、中共重庆工委书记。1947年6月,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7年3月,由南京回到延安。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9月,八届一中全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4月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69年4月,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0年5月,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去世。 董必武 154 董必武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领导人。早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1920年秋与陈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从事党组织发展建设活动。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以个人身分加入国民党,领导筹建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8年赴俄国学习。1932年回国后,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曾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华北局书记,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并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 ☚ 蒋介石 朱德 ☛ 董必武 165 董必武1885—1975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参加同盟会,并参与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事党和政权的建设工作。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抗日战争期间和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他重视人民法制建设,对法律学研究深湛,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他有关法学的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 ☚ 李木庵 周鲠生 ☛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武。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后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五四时期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代表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后回湖北, 负责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中共党组织, 历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等职。1924年国共合作实现后,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 并当选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1926年1月, 出席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会后返回湖北, 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楚光日报》社社长、《汉口民国日报》社社长。大革命失败后去苏联, 先后在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和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主要领导人之一, 协助周恩来参加同国民党当局的谈判,领导中共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1944年南方局改组为中共重庆工作委员会, 任工委书记。此外,还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代表中共常驻参政会,同国民党顽固派投降反共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春国共谈判破裂后,率中共代表团撤返延安。随后前往华北,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和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8月, 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以后历届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历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在北京病逝。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陈潭秋 ☛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人。生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3月5日。1920年秋同陈潭秋等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历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 朱德 蒋介石 ☛ 董必武 董必武1885—1975Dongbiwu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1年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了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建国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从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为历届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为历届政治局委员、1973年当选为中央十届一中全会政治局委员。其主要论著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 鲁迅 夏丐尊 ☛ 董必武1885—1975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生重视人民政权的法制建设,对法学研究湛深,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提出了一系列至今仍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思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优越的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主张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党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注重培养人民的守法思想,首先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正确处分两类矛盾;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运用法律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董必武1885—1975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曾加入中国同盟会、中华革命党,1920年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了中共一大。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等职。曾当选为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第七至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参见“法学”中的“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湖北黄安(今红安县)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璧伍。清光诸二十九年(1903年)考取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任湖北军政府财务司秘书、科长等职。1914年到日本攻读法学专科,并参加中华革命党。1920年同陈潭秋等共创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出席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任国民党湖北省委常委,湖北政府委员会常委兼农工厅厅长。1932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任马克思主义学校(中央党校)副校长、农工民主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后任中央党校校长。1937年9月至1947年3月,先后任中共中央代表、中共长江局委员、中共南方局常委、书记;1938年起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工委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副委员长等职。1938年起任历届中共中央委员、1945年起任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 董必武1886—1975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字洁畬,号璧伍。湖北黄安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不久参加同盟会,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员。1914年赴日攻读法律,在日参加中华革命党。1917年参加护法战争。1919年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8月在武汉参加发起湖北共产党组织,1921年7月作为湖北代表出席中共“一大”,8月组织中共武汉工作委员会,1922年初改组为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任委员。1924年至1927年先后任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侯补中央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长,先后创办《楚光日报》、《汉口民国日报》。1928年8月至1932年3月,先后在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至1937年先后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苏区政府中央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在抗战时期先后任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的负责人、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员兼统战委员会主任、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的中国代表。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办主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并兼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第一届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治法律学会会长、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大”后还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病逝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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