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董必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董必武1886—1975

湖北黄安(今红安)人
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共一大代表。曾任中央党校校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等职。著作有《董必武诗稿》、《董必武诗选》、《董必武选集》等。
原名:贤琮
学名:用威
字:洁畬
号:必武、碧梧、璧五、璧伍
笔名:碧梧

董必武1886—1975

董必武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建人之一。原名贤琮、号璧伍、学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青年时期留学日本,参加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十月革命后,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武汉创办武汉中学,作为传播革命思想、团结教育进步青年的据点。同年与陈潭秋等组织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出席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湖北负责建立和发展党的组织,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根据中央指示筹组国共合作时期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创办《楚光日报》。1926年任湖北省政务委员会委员兼农工科长、《汉口民国日报》经理。1927年赴苏联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1931年回国后,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1937年以中央代表身份,回武汉筹建中共湖北省工作委员会和八路军办事处。同年在应城汤池举办农村合作人员训练班,为开展湖北抗日游击战争培养干部近千人。1938年以后,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到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6年参加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同年以中共代表身份参加中国救济总署。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至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党的七届一中全会以后,当选为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党的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董必武

董必武同志小传 华东工程学院政治教研室翻印油印本13
和董必武同志在一起
董必武的故事
忆董老(一、二辑)
萧华等口述
周志纯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57页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0年1月版110页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0年11月版238页、
1983年12月版208页
回忆我的爸爸董必武董楚青花城出版社1982年8月版184页、1985
年1月版196页
董必武
董必武传略
董必武传记
必武同志革命小史
首都隆重举行董必武同志追悼大会
孙水猛
董必武传记编写组
吴传章 哈经雄
何纪
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223页
法律出版社1985年4月版132页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11月版322页
新华日报1944年1月8日
人民日报1975年4月8日
怀念董老郭沫若人民日报1977年4月2日,新华月报
1977年4期
深切地怀念敬爱的董老舒怀人民日报1977年4月2日,新华月报
1977年4期,一生为革命丰功万古存第
242页,难忘的记忆第76页
九十初度董必武人民日报1977年4月2日,新华月报
1977年4期
董老教子务农 解放日报1977年7月14日
董老为我国法制建设呕心沥血功丰绩伟——纪
念董必武诞辰九十四周年
金默生等光明日报1979年3月3日
典范犹存——怀念董必武同志聂菊荪等湖北日报1979年3月6日,法学研究
1979年试刊
“吾意亦云然 世为农人好”——何连芝同志谈
董老对子女的教育
 人民日报1979年4月2日,新华月报
1979年4期
回忆我的伯父董老董良润湖北日报1979年4月8日,华中师院学报
1979年1期
我邦古医术 赖尔好宣传
干部子女不能搞特殊——董必武同志教育子女
二三事
何连芝
邓加荣 王武
人民日报1979年5月24日
光明日报1979年5月29日
深切怀念伯父董必武董良泽甘肃日报1979年7月2日,江汉论坛
1979年3期
为子孙后代造福——回忆董必武同志热心林业
的革命实践
雍文涛人民日报1980年4月2日

“国以民为本”——董老在新中国建立后初次回
乡纪实
马友才等人民日报1981年2月23日
父亲教我以艰苦奋斗为荣——访董必武同志的
女儿董良翚
 北京日报1981年5月11日
一片丹心为人民——记有关董必武同志思想作
风的几个片断
牛立志人民日报1981年5月12日
“一大”前后的董必武
董必武
崇高品德印千秋——董必武同志在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的几个片断
哈经雄
萧沫香
吕文彬
湖北日报1981年5月13日
长江日报1981年6月5日
光明日报1981年6月21日
志士不辞污马革 群儿争取烂羊头——记董必
武投身辛亥革命的事迹
哈经雄湖北日报1981年10月8日
辛亥革命前后的董必武
董老的诗
黑夜灯光透窗前(介绍董必武同志大革命时期
在汉口旧居)
田子渝
蔡燕荞
郑自来
长江日报1981年10月18日
重庆日报1982年2月26日
长江日报1982年3月21日
董老和《楚光日报》
爸爸的拐杖(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像册的故事——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一张收据——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董老女儿忆董老
董老重视法制建设
田子渝等
董楚青
董楚青
董楚青
杨小青
长江日报1982年6月27日
羊城晚报1982年8月28日
人民日报1982年9月6日
文汇报1982年10月27日
羊城晚报1982年10月30日
中国法制报1982年11月27日
再念它一百遍——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董老爱书法
反复诵歌基础奠 用之不尽保终身
忆董老
董良翚
牛立志
董良羽
许涤新
羊城晚报1984年11月24日
人民日报1984年12月6日
革命文物1977年3期
历史研究1977年3期,一生为革命丰功万
古存第251页
记董老在湖南
往事漫忆——怀董老
赵清学
曹靖华
湘江文艺1977年3期
天津文艺1977年7期,曹靖华散文选第
11页,飞花集第11页
董必武同志早期在武汉的革命活动
董必武同志二三事
舌战群魔——董老的故事
桃李春风马列传——缅怀董老创办武汉中学的
革命实践
艰苦朴素的董老
一九四六年政协的中共代表中有董必武而无秦
邦宪
张光宇
杨瀛波
熊瑾玎
华中师范学院教育
系等
高文斌
马兆
武汉大学学报1978年3期
革命接班人1978年5期
革命接班人1978年5期
人民教育1978年9期
革命文物1979年4期
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1期
周恩来、董必武领导我们夺取《商务日报》 新闻研究资料1980年2期
坚持真理、坚持革命、坚持进步——辛亥革命前
后的董必武同志
胡传章 哈经雄辛亥革命史丛刊1980年3辑
董必武年谱(1886—1949)
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武汉的办报活动
董必武同志关于中共“一大”的几次回忆
到老犹磅礴——纪念董老诞辰九十五周年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必武同志
健全革命法制保护人民利益——忆董老对政
法工作的卓越贡献
田海燕
怀栋
谭玉轩 董良羽
许涤新
张永远等
金默生
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4期
江汉论坛1980年4期
北京师大学报1980年4期
红旗1980年5期
历史教学1980年7期
红旗1980年14期
建党初期的董必武同志
董必武同志在国统区斗争的十年
董老与河溶中学
董必武同志早年活动点滴
董必武同志在党小组里
田子渝
张永远 马鸿儒
袁在平
吴家骐
李宽和
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专辑
齐鲁学刊1981年1期
艺丛1981年1期
革命史资料1981年2辑
星火燎原1981年5辑

忘我若无情——记董老的几件事
董老领导我们战斗在狼窝里——记中央代表团
被迫撤离上海、南京
林阿绵
刘 昂
中学生1981年7期
党的生活(上海)1981年7期
为巩固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而斗争的董
必武同志
谭玉轩历史教学1981年7期
我的爸爸董必武
破布 龙套边鼓——回忆爹爹董必武
散步的乐趣——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董必武年谱
董必武与武汉中学
略论董必武同志关于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思想
中共代表团驻沪办事处与董必武同志
教育要为革命需要培养人才——董必武同志在
民主革命时期的教育实践活动
董楚青
董楚青
董楚青
哈经雄 胡传章
沈德纯
谭玉轩
夏顺奎
谭玉轩
随笔1981年17期
随笔1981年18期
随笔1981年19期
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增刊
武汉春秋1982年试刊
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1期
党史资料丛刊1982年2期
教育研究1982年2期
董必武同志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
从报考武普通学堂到学做诗——回忆爸爸董必
谭玉轩
董楚青
人文杂志1982年2期
随笔1982年21期
五四前后的董必武同志
“驽骀荷重难胜任 唯望鞭驱使凛兢”——董必
武同志退居二线以后事迹片断
齐树润
杨瑞广等
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1期
老同志之友1983年2期
忆董必武、周恩来同志对民盟成员的关怀
抗战初期的董必武
董必武同志生平史实考订二则
董老和一位中学教师的友谊
冯素陶
齐川林
杨瑞广
曹思彬
文史通讯1983年3期
武汉春秋1983年5期
文献和研究1983年10期
新观察1984年2期,新华文摘1984年4
董必武(1886—1975)
跟随董老长征
董必武
关国煊
钟珠瑞
马鸿儒
*传记文学1984年45卷4期
星火燎原1985年5辑
中外历史名人传略(中国近现代部分)第
224页
董必武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
崇高品德印千秋——董必武同志在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活动的几个片断
姜宗伦
小林
吕文彬
中华英杰第292页
中共人物小史第15页
中共六十年纪念文选第382页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6)
 中共党史人物传第13卷第1页
中共党史事件人物录第653页
董必武(1885—1975)
董必武
董必武(1885—1975)
访董必武
韩延龙
胡 民
张敏孝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67页
中国历史上的名人第268页
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人物简介第425页
*中国老一辈革命家第25页
董必武同志生平叶剑英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资料·老一辈无产阶级
革命家诗词专集第103页
董老在湖北初期的革命活动
董必武同志在武汉中学的革命实践
新闻界名人介绍:董必武(1885—1975)
董老在宣化店
余义明
李鸿 全国正
中国现代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页
中国现代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1页
中国新闻年鉴(1984)第665页
中原突围第2辑第16页
董必武在党的“一大”
八年聆教刻骨铭心——忆董必武同志
回忆在董老身边二三事
董老早期在武汉的革命活动片断
在董老哺育下的“人社”
忆董老
董必武同志早年活动点滴
忆董老
包惠僧
陈堃
赖荣光
余义明
刘仲衡
金默生
吴家骐
熊扬
包惠僧回忆录第373页
回忆重庆第73页
江西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第42页
武汉文史资料第3辑第12页
武汉文史资料第15辑第102页
星火(4)第39页
革命史资料(2)第167页
重庆文史资料选辑第10辑第9页

回忆董必武同志罗章龙峥嵘岁月第3集第241页,楚晖第1辑第
11页
“五四”前后的董必武
董必武和李汉俊
董必武(1885—1975)
萧沫香
晓 叶
楚晖第2辑第130页
楚晖第4辑第53页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2卷第673页
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
董必武
董必武的故事
周末报编委会
读者出版社
林阿绵 高 鑫
*新中国人物志(上)第34页
新政协重要人物志第3页
燎原第7辑第61页

董必武

董必武年谱《董必武年谱》编纂
组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563页
董必武与统一战线
忆我的爸爸董必武
董必武
董必武在国民参政会议上的两次斗争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位奠基人——纪念
董必武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何定华等
董良翚
杨瑞广
刘立群
张友渔
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238页
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5年版185页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82页
重庆日报1986年3月5日
人民日报1986年3月5日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碑——纪念董必武同
志诞辰一百周年
李光灿等中国法制报1986年3月5日
在董必武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董必武与詹大悲
崇高的一生——为《董必武年谱》出版而作
亲切的教诲 前进的动力——忆与董必武同志
在一起的日子
彭真
祝和忠
聂菊荪等
詹才芳
人民日报1986年3月6日
团结报1986年3月22日
人民日报1991年8月4日
人民日报1992年5月24日
董必武同志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董老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卓越贡献——纪念董必
武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东明
金默生
湖北党史通讯1986年1期
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1期
乱世人杰,一代楷模——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
一百周年
胡传章湖北党史通讯1986年1期
略论董必武对大革命重大的贡献
董必武对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贡献
董必武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革命实践和理
论贡献
曾成贵
张光宇
田子渝
湖北党史通讯1986年1期
武汉大学学报1986年2期
湖北大学学报1986年2期
略论董必武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人——董必武
新中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引路人——纪念董必武
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谭玉轩
罗金声等
陈守一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2期
湖北大学学报1986年2期
法学研究1986年2期
董必武对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杰出贡献——纪念
董必武诞辰一百周年
刘廷晓党史通讯1986年3期
董必武同志在重庆——与国民党顽固势力作斗
争的片断
钟树重庆党史研究资料1986年3期
董必武与沈雁冰
董必武同志对统一战线工作的贡献
纪念董必武诞辰一百周年学术讨论会简介
董师之风,足以风世
浅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董必武宪法思想初探
董必武研究述评
试论董必武的党政分开思想
董必武关于工人阶级执政党管理国家的思想
忆尊敬的师长——董必武
董必武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董必武与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参政会
董必武与大革命时期的湖北农村惨案
武胜江
田子渝等
李良明
杨瑞广
管典熙
陈云生
田子渝
邓纯东
罗光化
吴瑞林
华友根
梁华栋
张军
春秋1986年3期
文史哲1986年4期
党史通讯1986年5期
瞭望1986年13期
中南政法学院1987年1期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3期
近代史研究1987年3期
河北学刊1988年2期
社会主义参考资料1988年3期
地方革命史研究1990年2期
学海1992年4期
中共党史研究1993年4期
党史研究与教学1995年2期

董必武对我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贡献朱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4期
董必武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其纪念铜像在武
昌揭幕
李方诗等主编中国人物年鉴(1992)第417页
已故国家副主席董必武诞辰110周年《董必
武》画册出版
中国人物年鉴编辑
部编
中国人物年鉴(1997)第376页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
理:董必武
中国人物年鉴社编
中国人物年鉴(1999)第8页
董必武(1886—1975)
学习《董必武选集》并纪念董老百年诞辰
董必武(1886—1975)
董必武(1886—1975)
董必武(1886—1975)
董必武(1886—1975)
范济国
伍修权
马洪武等编写
廖盖隆等主编
陈予欢编著
京声 溪泉
中国革命史人物传略第309页
回忆与怀念第584页
抗日战争事件人物录第479页
现代中国政界要人传略大全第849页
黄埔军校将帅录第1469页
新中国名人录第62页

董必武1886——1975

原名賢琮,又名用威,字潔畬,號璧伍,後改名必武,湖北黄安 (今紅安) 人,1886年 (清光緒十二年) 生。幼年隨父讀私塾,後轉入黄安縣城福生祠書館學習。1903年中秀才; 同年秋,在黄安城高等小學校任教。1905年春,入武昌文普通中學。1910年10月畢業。1911年夏,在黄州府高等小學堂任教員。武昌起義爆發,赴武昌參加辛亥革命。軍政府成立後,任軍務部秘書; 同年11月,調臨時軍政府理財部任秘書官,參加中國同盟會; 同月當選爲同盟會湖北支部評議部評議員。1912年初,武昌軍政府改爲湖北軍政府,被任命爲省軍政府財務司總務科科長。1913年1月,至宜昌川鹽局任協理,旋又去湖北第一師範學校任職;同年夏,二次革命失敗後,出走上海。1914年1月赴日本,入東京私立日本大學法律系,參加中華革命黨。1915年6月,與張國恩回國,策動武昌南湖炮兵團起義,事泄,在黄安縣被捕。獲釋後回黄安; 同年12月,再次被捕入獄。1916年6月,袁世凱死後出獄。1917年2月,赴日本參加法律科畢業考試。畢業返國後,與張國恩在武昌合辦律師事務所; 8月任鄂西靖國軍總司令部秘書。1918年至鄂西、巴東,在利川縣靖國軍中從事軍運工作。1919年與張國恩組織湖北省善後公會,主持公務。1920年3月,與李漢俊等集資創辦私立武漢中學,任校董會董事兼教員; 6月在武昌成立武漢共產主義研究小組。1921年7月,與陳潭秋代表湖北共產黨組織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8月回武漢成立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1922年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改組爲武漢區執行委員會,任區執行委員,並先後在啟黄中學、湖北女子師範、湖北第一師範、共進中學、崇實中學等校兼課。1925年7月,中國國民黨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會後,組建國民黨湖北省黨部,當選爲省黨部執行委員;10月在漢口籌辦《楚光日報》,任經理。1926年1月,參加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爲候補中央委員;5月任中共湖北區執行委員會委員; 10月任湖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兼工農科科長,中共湖北省委委員; 11月創辦《漢口民國日報》,任經理;12月任臨時聯席會議 (武漢國民政府) 委員; 同年任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常務委員。1927年1月,任武昌湖北省中小學教師黨義研究所所長; 2月黄埔軍校武漢分校成立,任委員;4月任湖北省政府常務委員兼農工廳廳長; 12月避捕出走日本。1928年夏,赴蘇聯,入中國共產主義勞動大學特别班;同年當選爲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員。1929年春,又轉入列寧學院學習。1931年冬畢業。1932年回國; 夏,赴瑞金,任紅軍大學幹部隊政委。1933年2月,任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委員; 3月被任命爲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 (即中央黨校) 教務長,後任副校長; 4月任代理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主任。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會和第二次全國工農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和工農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2月被任命爲臨時最高法庭主席,隨後又被任爲最高法院院長,參加長征。1935年11月,中共中央黨校在瓦窰堡恢復,任校長; 12月任處理陝北問題五人委員會書記。1937年代理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主席; 9月任中共中央長江局委員、民運部長; 冬,任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駐武漢辦事處主任。1938年6月,任第一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10月任中共駐重慶代表。1941年3月,任第二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同年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員、南方局統戰委員會主任。1942年7月,任第三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4年夏,中共南方局改爲重慶工作委員會,任書記。1945年3月,任中國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代表團代表; 4月任第四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6月當選爲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46年1月,任中國政治協商會議代表,憲章審議委員會委員; 冬,任中共駐南京代表。1947年3月,率領中共駐寧、滬辦事處全體人員撤離南京; 同月中共中央任命爲中央後方工作委員會常委。1948年5月,任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任; 9月任華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6月,被推舉爲中華全國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會發起人; 9月任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當選爲主席團成員、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整理委員會召集人,並當選爲第一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 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副總理; 11月任政務院法律委員會主任。1950年4月,任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副主席。1953年1月,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4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主席。1954年8月,任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2月任第二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副主席。1956年3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會長; 9月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監察委員會常務委員兼書記。1958年12月,任第二届人大代表。1959年4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1年9月,任第三届人大代表;11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名譽會長。1965年1月,連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9年4月,任中共九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73年8月,任中共十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終年89歲。著有《十月革命與中國革命》、《論新民主主義政權問題》、《董必武詩稿》、《董必武詩選》等。

董必武1886~1975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卓越领导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学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11月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并参加中华革命党。1919年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五四”运动影响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武汉参与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在湖北建立和发展党组织。1922年初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4年5月任中共汉口地方委员会书记。1928年到苏联莫斯科山大学学习,1932年回国,从事党和红色政权建设工作。1933年3月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副校长。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随后任苏维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院长。1935年任中央党校校长。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同年7月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参政员,在国民参政会上同国民党政府的投降、倒退行为进行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解放区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11月回国,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两党谈判。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后改任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任。在解放战争时期,为建设华北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作了大量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同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他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政法领导工作,坚持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了不懈的努力。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发言中,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主张。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


董必武1885—1975

中国当代政治家、法学家。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青年时代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以后逐步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革命根据地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建设工作。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到达陕北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一贯重视法制建设,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生前写下了200多篇有关法律的文章和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董必武1886~1975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原名贤琮,15岁改名用威,号璧伍,但人们多写成“必武”,遂习用之。出身湖北黄安(今红安)一贫苦的自由职业者家庭。17岁中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武昌省立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后在麻城小学和黄州府高等小学堂任教。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任武昌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和总务科长,并加入同盟会。1914年1月他和张国恩东渡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并加入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和12月曾两度被反动当局逮捕入狱。1917年2月再度赴日,于同年4月回国。1918年3月,任利川县靖国军蔡济民部秘书,参加了护法军事斗争。1919年春到上海,主持湖北善后协会会务。这时,由李汉俊介绍,他开始阅读日文版和英文版的马克思主义书籍;同年秋回武汉。1920年春和湖北著名教育家郭肇明等一起,创办了私立武汉中学,任董事兼授国文课。1920年,他和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他和陈潭秋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在上海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是党的创始人之一。1924年9月他和陈潭秋等主持召开中共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1924年国共实现合作后,他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于1925年7月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1926年1月,他去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大革命失败后,他根据党的指示,辞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省政府的职务,转入地下,任中共鄂南特委书记。1927年12月,他奉命经日本去苏联学习,于第二年8月到莫斯科,入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次年又转入列宁学院英文班学习,1931年冬毕业。经海参崴回国,于1931年秋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1月,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随中央红军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任红军野战医院干部连党支部书记。长征到达陕北后,任红军大学四大队政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等职。1937年7月他和周恩来到南京,同蒋介石进行谈判,促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1945年4月,受中共中央的委派,他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解放区的代表的身份,参加中国代表团去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同年在中共七大上,连任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6年1月,他和周恩来等7人组成中共代表团,参加政治协商会议。5月,国民政府迁回南京,他和周恩来率领的中共代表团也转移到南京,继续同国民党谈判。1947年3月,国共谈判最后破裂后,他回到解放区,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政委员会主任和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他对法律科学研究精深,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律建设、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科学的研究等方面作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1)极为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没有法制和民主,就无所谓社会文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们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不应再经常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认为在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前提下,必须制定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强调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群众斗争的经验,不要闭门造车。坚决反对那种形式主义的所谓完备性。他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应抓紧制定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2)在法制建设中,他非常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为此,他十分注意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召开,认为这是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一种基本的国家制度。重视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认为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有帮助的,但不能说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特别是党员和干部要模范地遵守法制。非常重视依法办事,反对不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不深入研究具体案情而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的形式主义作法。(3)全国解放之初,他指出,“革命就是要废除旧的法律!”“必须从阶级的属性上来考虑国家和法的问题”。强调离开国家、阶级、专政,就谈不上有什么法。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一方面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另方面惩罚犯罪,打击敌人,维护革命秩序。50年代中期,他把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提出要“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对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处理,或用惩办手段处理非犯罪事件的错误作法提出了批评。强调在新形势下要继续保持警惕,同反革命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他批判了那种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仅仅是个是非问题的观点。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也应依法予以制裁,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4)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他特别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不仅强调各个部门法学,实体法学的建设,也非常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史学的建设。

董必武1885—1975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早年曾参加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和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创建中国共产党。此后历任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担任过江西革命根据地最高法院院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他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主张“制定人民法典,建立与健全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为重视。他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论证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他强调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领导了大量法制建设的工作,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学的文章,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董必武1885—1975

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除担任党政重要职务外,还被选为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和政治学会会长。长期参加党和国家的政法领导工作,为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价值观上,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群众服务的工作,它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评价标准上,主张应当从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既要善于照顾群众的暂时利益,又要为其长远利益奋斗。“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是社会真理的标准”(同上书);在道德修养方面,告诫青年人要立大志,热爱科学、热爱劳动,在实际斗争中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革命自觉性,培养忘我精神,克服个人主义。他十分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注意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身先士卒,为人师表,特别是建国后重视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与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林伯渠被誉为“革命的五老”。

董必武

中国革命家。1886年3月5日生。1911年加入同盟会。1920年秋,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会后任中共武汉区委执行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1月,国共合作后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1月,在国民党二大当选为中央候补执行委员。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根据地,先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1937年7月以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部长、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统战委员会主任、中共重庆工委书记。1947年6月,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7年3月,由南京回到延安。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9月,八届一中全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4月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69年4月,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0年5月,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去世。

董必武

154 董必武

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领导人。早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1920年秋与陈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从事党组织发展建设活动。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以个人身分加入国民党,领导筹建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8年赴俄国学习。1932年回国后,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曾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华北局书记,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并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

☚ 蒋介石   朱德 ☛

董必武

165 董必武1885—1975

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参加同盟会,并参与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事党和政权的建设工作。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抗日战争期间和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他重视人民法制建设,对法律学研究深湛,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他有关法学的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

☚ 李木庵   周鲠生 ☛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

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武。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后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五四时期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代表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后回湖北, 负责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中共党组织, 历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等职。1924年国共合作实现后,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 并当选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1926年1月, 出席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会后返回湖北, 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楚光日报》社社长、《汉口民国日报》社社长。大革命失败后去苏联, 先后在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和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主要领导人之一, 协助周恩来参加同国民党当局的谈判,领导中共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1944年南方局改组为中共重庆工作委员会, 任工委书记。此外,还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代表中共常驻参政会,同国民党顽固派投降反共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春国共谈判破裂后,率中共代表团撤返延安。随后前往华北,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和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8月, 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以后历届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历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在北京病逝。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陈潭秋 ☛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

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人。生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3月5日。1920年秋同陈潭秋等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历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 朱德   蒋介石 ☛

董必武

董必武1885—1975Dongbiwu

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1年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了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建国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从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为历届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为历届政治局委员、1973年当选为中央十届一中全会政治局委员。其主要论著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在道德修养方面,他告诫青年人要立大志,热爱科学,热爱劳动,在实际斗争中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革命自觉性,培养忘我精神,克服个人主义。董必武十分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 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身先士卒,为人师表,与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林伯渠齐名, 被誉为 “革命的五老”。

☚ 鲁迅   夏丐尊 ☛

董必武1885—1975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生重视人民政权的法制建设,对法学研究湛深,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提出了一系列至今仍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思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优越的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主张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党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注重培养人民的守法思想,首先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正确处分两类矛盾;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运用法律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董必武1885—1975

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曾加入中国同盟会、中华革命党,1920年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了中共一大。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等职。曾当选为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第七至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参见“法学”中的“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

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湖北黄安(今红安县)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璧伍。清光诸二十九年(1903年)考取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任湖北军政府财务司秘书、科长等职。1914年到日本攻读法学专科,并参加中华革命党。1920年同陈潭秋等共创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出席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任国民党湖北省委常委,湖北政府委员会常委兼农工厅厅长。1932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任马克思主义学校(中央党校)副校长、农工民主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后任中央党校校长。1937年9月至1947年3月,先后任中共中央代表、中共长江局委员、中共南方局常委、书记;1938年起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工委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副委员长等职。1938年起任历届中共中央委员、1945年起任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

董必武1886—1975

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字洁畬,号璧伍。湖北黄安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不久参加同盟会,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员。1914年赴日攻读法律,在日参加中华革命党。1917年参加护法战争。1919年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8月在武汉参加发起湖北共产党组织,1921年7月作为湖北代表出席中共“一大”,8月组织中共武汉工作委员会,1922年初改组为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任委员。1924年至1927年先后任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侯补中央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长,先后创办《楚光日报》、《汉口民国日报》。1928年8月至1932年3月,先后在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至1937年先后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苏区政府中央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在抗战时期先后任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的负责人、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员兼统战委员会主任、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的中国代表。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办主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并兼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第一届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治法律学会会长、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大”后还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病逝于北京。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2: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