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葡萄牙人赁居澳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葡萄牙人赁居澳门 葡萄牙人赁居澳门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 葡萄牙人进入澳门之后,每年向海道副使汪柏交纳500两贿银,但此时所交并非地租。明隆庆五年 (1571年),汪柏调离广东,继任的海道副使发现此事后,葡萄牙人才将此银两改作地租,交纳给中国明朝政府。从此时起,葡萄牙人正式赁居澳门。明朝政府规定葡萄牙人的澳门地租银每年为500两,另加火耗15两,共515两,由广东省香山县负责征收解部。同时规定征收地租银的时间、手续和程序。按照规定,澳门地租在每年冬至前后一次交纳完毕,并列入地丁银项内收解。葡萄牙人赁居澳门 (即向明朝政府交纳地租银) 的时间,约从隆庆六年 (1572年)起,到清道光二十九年 (1849年) 澳葡总督亚玛勒 (Jose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 宣布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银为止,历时将近300年。自葡萄牙人进入赁居澳门以来,即利用澳门这个当时的优良港口,大力开展东西方国际贸易。明朝末年,澳门迅速发展成为广州对外贸易的外港、西方国家在东方进行国际贸易的中转港。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澳门也成为一个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繁荣的海港城市。 ☚ 葡萄牙人进入澳门 澳门地租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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