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策后改办退休
❶范围。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过去在部队被错误处理的人员”是指建国后至1980年7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下发以前,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和军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内和编外固定职工。“错误处理”是指原处理依据的重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而被错误处理离队的。
❷审批。根据1980年7月和198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先后规定,凡被错误处理离队的人员,按有关政策平反纠正后,需作退处安置的,由原处理单位按干部退休标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根据原处理结论和平反纠正决定(原定性结论散失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以及被错误处理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退休意见,商同地方妥善安置。
❸待遇。被错误处理的离队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平反纠正以后,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原处理单位以离队时的军队级别,按照地方干部退休的现行规定,确定其工资、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费,办理退休手续,交当地民政部门管理。退休人员从民政部门接受之日起,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不发工资。原为农业户口的,其户粮关系随之改变。
❹安置。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置,不修建住房。对于身边无亲属照顾的,经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可到其爱人、父母或子女居住地安置。
❺经费。落实政策后改办退休人员,改办退休后,当年剩余月份的工资、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本年度取暖补贴、福利费等,均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医疗费拨给安置地区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从下一年度起,所需各项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入地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