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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萨维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萨维尼1779—1861Friedrich Karl Von Sarigny

德国汉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出身于贵族家庭,曾在哥廷根和马堡大学学习法律,1800年获得学位以后开始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先后在马堡大学、巴伐利亚州兰茨胡德大学讲授罗马法,1810年开始在柏林大学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19年被任命为柏林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1826年任民法修改委员,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1848年革命结束他的官场生涯,专门从事著述。他主要著作有:《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史》 (1815—1831)、《现代罗马法制度》 (1840—1849)。由于萨维尼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在当时反映了贵族和封建主的利益,反对德国的统一立法,起了维护德国封建割据的作用。而他对罗马法的研究、对私法学理论的研究和研究法学的历史方法,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萨维尼1779—1861Savigny,Friedrich Karl Von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近现代德国私法体系及其理论的创始人。主要著述有《占有法》(1803)、《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1814)、《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1815—1831)、《当代罗马法制度》(1840—1849)、《论契约法》(1851—1853)等。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必须产生自该民族的社会、历史及由此形成的民族精神,法律的最基本渊源当为习惯法。他认为冲突法的科学基础“在于各国之间的互相依赖”。由于存在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客观情况,所以才有相互交往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的存在,才要求国家间相互适用法律,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冲突法的任务,是应当在法律冲突事件中,使一个法律关系,不论判决从何国作出,都应得到同一的解决。为达到此目的,要求适用的法律必须统一。因此,在冲突事件发生后,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到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该本座地的法律,即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应归属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的理论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参见“历史法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

德国法学家。认为国际私法的科学基础在于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含有法律冲突的法律关系在不同国家得到同一解决。他抨击并摒弃了法则区别说,认为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的,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萨维尼”和“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779—1861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出身贵族,长期任大学教授。主要著有《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历史》(1815—1831)、《现代罗马法制度》(1840—1849)。参见“国际私法”中的“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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