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地法
中国宋代规定的在特定地区内犯盗贼罪者加重处罚的法律。 始于仁宗嘉祐年间。《宋史·刑法志》曰:“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寖益广矣。”1071年(神宗熙宁四年)的“盗贼重法”作了系统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分之一为赏。 ”“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法,亦以重论。 ”(《宋史·刑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