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的存在主义伦理学
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出生于巴黎一个海军军官家庭,早年在巴黎高师攻读哲学,后任中学哲学教师。1933—1934年到德国柏林的法兰西学院学习,在胡塞尔指导下,研读了现象学及海德格尔等人的著作,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哲学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他从军参战曾被俘,获释后参加了反法西斯的地下抵抗组织。1944年辞去教职,考心著述,并积极参加国际国内政治活动。同时还从事文学创作,1964年曾获诺贝尔文学奖,但他由于坚持“拒绝一切来自官方的东西”而没有去领取。萨特一生著作丰富,共写过50多部作品,反映他的哲学、伦理学观点的主要论著有《存在与虚无》、《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辩证理性批判》等。萨特继承并发展了早期存在主义者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等人的思想,使存在主义伦理学得到充实和发展,成为存在主义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存在主义伦理学是当代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中影响最大的流派之一,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影响日益广泛。存在主义伦理学是存在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主义哲学很重视研究人生哲学,带有浓重的伦理色彩。萨特说,存在主义是一种行动和牵涉的伦理学。
存在主义伦理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唯我论走向极端个人主义和非道德主义。“存在”是存在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但是,存在主义者所说的“存在”,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客观存在,指的是一种意识,指“我”的存在,即意识中的个人存在。存在主义者把人的存在分为“真实的存在”和“非真实的存在”。他们所谓的“真实的存在”,是指不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换句话说,摆脱了一切客观条件束缚、与一切人都隔绝开来的个人,才是真实的个人;相反,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同社会上其他人发生联系并受一定社会关系制约的个人,则是一种不真实的个人。个人的真实存在,是与社会、他人相敌对的。他们认为,这个世界是荒谬的,因此,个人只有反抗社会才能争得真实的存在。萨特宣称:“他人就是地狱”。他们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在道德上是水火不相容的,人们通常所说的起着社会规范作用的道德,不过是一种不真实的道德。
存在主义者所宣传的反抗现实、仇视社会的观点,当然也反映了一种客观情况,即表现了西方某些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状况的极端不满情绪。但是,他们仅仅诉诸孤独的个人反抗、个人奋斗。而在这种纯粹个人的行动中,又表现出了一种悲观、绝望的心理。正如存在主义者们所说的,他们主张的这种个人的反抗和奋斗,是带有悲剧性质的,因为个人的最后结局,将是孤独的,无依无靠的,最终被抛到冷酷无情的、与他人格格不入的虚无之中;这种真实个人的唯一任务,就是应付自己命运的负担,而他所面临的就是担心、焦虑、恐惧和死亡。
宣扬抽象的人道主义和唯意志论,是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萨特有时明确地把存在主义称为人道主义。当然这里所说的人道主义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人道主义是不同的,它从人的存在出发,把人的自由作为最高价值。所以,存在主义者又把他们的伦理学叫作自由的伦理学。人道主义的自由观,是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内容。存在主义者把自由作为重要的道德范畴,认为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实的道德。萨特说:“在每一个具体环境下自由不外是以自己的要求为目的”,人们的行为总是“就自由而求自由”,也就是说,“我们要求的是以自由为目的自由,是在各种特殊环境下均有的自由”。可见,存在主义者所说的自由,是一种不受任何社会关系约束、不受任何规律制约的绝对的意志自由,既唯意志论。他们认为,这样的自由的存在,就是人的本质。萨特指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他还说,自由所说明的事实,就是个人的无条件的选择,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可见,萨特等存在主义者所鼓吹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自由,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无法实现的幻想中的自由。
存在主义者所鼓吹的这种自由观,同样也暴露了这种伦理学的极端个人主义和反社会的性质。萨特认为,人的自由只有在完全摆脱了与他人与社会的联系时才能实现。这就是说,他人和社会对个人自由是一种限制,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就要排斥他人的自由,甚至还要排斥他人的存在。不过萨特似乎也正确地看到,追求这种绝对自由,必然把人生引向悲剧的结局,人的任何愿望都注定不能实现。怎么办呢?萨特说,如果遇到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只好把个人的生命拿去孤注一掷,以维护所谓个人的自由权利。存在主义者的逻辑结论只能是:人的最高自由,就是对死亡的选择,因为活着就不能摆脱一定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获得他们所幻想的那种绝对的自由。
存在主义伦理学也包含一定的合理内容,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萨特的道德责任说。在萨特看来,人既然是绝对自由的,一切行为都可能按个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那么,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后果就应当负道德上的责任。萨特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互相矛盾、互相对立的道德原则的情况下,个人应当有勇气进行自由的选择,并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把一切不道德行为都归咎于客观原因。但是,存在主义把个人道德责任绝对化的观点,则是不正确的,其结果还是要导致反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