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民会议
全国基层政权组织。1974年9月21日,马科斯颁布557号法令,决定将原“乡村会议”改为“公民会议”,原“乡村议会”改为“公民会议理事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会议除拥有地方立法权和质询权外,有权决定公民复决和公决; 受理公民会议理事会所提交的预算法案、补充拨款法案及特税法案; 听取公民会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向地方公众宣传和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等。公民会议至少由100户组成,最多不超过500户。每一公民会议设主席1人,日常事务由公民会议的保长协助处理。10至15个公民会议组成一个区,区长从各公民会议主席中选举或委任,其余公民会议主席组成区委员会。凡年满15周岁的菲律宾公民,无论识字与否,只要在此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者,均可成为公民会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