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索托王国宪法1983年莱索托王国临时国民议会通过,共有43条,由首相布阿·乔纳森主持制定。国王为国家元首,有权任命部分参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有权随时下令解散议会,法律需经国王批准、公布。议会由国王、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参议院定员30人,其中22人为主要酋长,8名由国王根据首相建议任命。国民议会议员最多80名,其中60名由全国60个选区各选一名。另外,国王有权指定 “他认为深孚众望的人士为国民议会议员”,但不得超过20名。议会每届任期5年。两院均设议长、副议长、由各院从本院议员中或其他人士中选举产生。国王任命国民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为首相,根据首相建议,任命内阁大臣。大臣有权参加国民议会各项活动,包括投票表决,“被认为是国民议会议员”。担任大臣的国民议会议员可以列席参议院的各种会议。国民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参议院对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可提出修正案,但对国民议会无约束力,国民议会可报请国王批准;若国王拒绝批准,则首相有权批准,其效力等同于国王批准。内阁对议会负责。因莱索托政局多变,该宪法至今未能得到完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