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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占台湾时(1624~1661年)推行的土地制度。荷兰东印度公司凭借武装势力垄断台湾的土地所有权,剥夺当地居民的私有土地,使之成为东印度公司的佃农。公司向佃农提供耕牛、农具、种子和必要的经费,向佃农征收高额地租。顺治十八年 (1661年) 郑成功率军驱逐荷兰殖民者,荷兰王田亦随之被废除。
荷兰略占台湾时期( 1624—1661 )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荷兰东印度公司侵占台湾后,垄断土地的所有权,不许人民私有土地。农民均成为东印度公司佃农。公司向农民提供耕牛、农具、种子以及修筑水利设施的费用,征收高额地租。
荷兰侵占台湾时期 (1624—1661) 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荷兰东印度公司侵占台湾后,垄断土地的所有权,不许人民私有土地。农民均成为东印度公司佃农。公司向农民提供耕牛、农具、种子以及修筑水利设施的费用,征收高额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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