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荷兰地方议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荷兰地方议会 荷兰地方议会荷兰王国各省及各市镇的权力机关。荷兰王国划分为11个省,800多个市镇。其中3个市 (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 划为区,与省一级的机构设置相似。省、市、镇均设置议会。省议会由年满18岁、居住在本省的荷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市镇议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地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被法庭判刑1年以上或被判定为精神病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议会可决定授予非荷兰籍居民选举和当选权,但其须同荷兰居民一样符合选举和当选条件。新议员在作忠于宪法、忠于职守的宣誓后方能就职。省议会议长和代表委员会主席由国王任命的驻省特使担任。由议员互选产生的代表委员会在省议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各省议会的主要权限是: 有权制定省域法规和管理本省的行政事务(但须呈请国王审批);省议会可为本省利益向国王和全国议会提出申述; 省议会可以作出关于增减或废止本身某项税收的决定(但须呈请国王批准); 省议会审批省财政收支 (但须报经国王审核)。市镇议会议长由国王以敕命从市镇议员或非议员中任命 (兼市长)。议会从议员中选出若干名市长助理,与市长组成市政委员会,市长任主席。市镇议会的主要权限是: 有权制定地方法规并管理本地行政事务; 有权将部分管理职权委托给其它机关代行; 有权作出增减或废除地方税的决议(但须报请国王批准); 有权制定关于财产处理、本地财政预算等决议案 (但须送请省议会代表委员会批准)。国王有权否决或停止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的决议,国王有权免除省议会和市镇议会议长的职务。 ☚ 荷兰大臣会议 荷兰国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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