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英国及仿效英国法律制度的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英美法系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该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式。虽然,近年来也颁布了不少成文的单行法律、法令,但仍属于把某些习惯或判例汇集成法,缺乏系统性,而且往往与刑法混在一起,至今仍无单独的、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官审判案件,主要适用判例。(2)存在多种起诉方式。英国原被认为是实行私诉制的国家,任何公民都有权起诉。近年来虽有加强检察机关公诉的趋向,但实际上多数刑事案件是由警察起诉,检察官只负责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起诉。美国亦存在原告人起诉、检察官起诉和大陪审团起诉几种方式。(3)预审的作用有限。它和大陆法系中的预审程序在性质和作用上不完全相同,它不是一项必经的程序,只适用于重罪案件,被告人有放弃预审的权利,预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预审一般公开进行,被告的律师可以参加。(4)实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具有一定的处分权。如美国,在法庭审判前,允许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被告人承认有罪为条件,换取检察官改变或撤销控告的某些内容,以便获得从轻处理。法官一般不予干涉。在法庭审判开始,首先进行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如果对控诉方的起诉作有罪答辩,就意味着被告人放弃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的权利,法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证据和辩后,迳行判决。只有在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后,法庭才进行听证和辩论。(5)实行辩论式诉讼程序。法庭审理时,法官不主动审问被告人,证据调查完全由原告和被告双方提出,并互相盘问,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的任务是使当事人双方按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并在没有澄清事实时提出补充问题。在听取双方提证和互相辩论后,由法官和陪审团认定事实和证据,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英国以及仿照英国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包括英国、美国 (路易斯安纳州和波多黎各州除外)、加拿大 (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一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形式上,英美法系国家各自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而主要是单行法、习惯法和判例。在内容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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