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改革
19世纪英国实行的三次议会选举法改革。1832年6月辉格党格雷内阁提出的议会改革法在两院通过。该法取消居民不满2000人的“衰败选区” 的选举资格,减少居民在2000—4000人的选区1名代表,空出的143个席位重新进行分配。这次改革仅扩大了工业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1867年8月,保守党领袖财政大臣迪斯累利提出的第二次议会改革法生效。该法再次取消一批“衰败选区”,降低了农村中选民的财产资格限额,使全国选民人数从135万增至250万。第三次改革法由自由党格拉斯顿内阁于1884年提出并获两院通过。这次将1867年改革法中关于城市居民的选举条例应用于英格兰农村,使近200万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但选民仍只占当时全国人口3600万的12. 5%。三次议会改革是英国人民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但改革后的选民仍有财产资格限制,没有实现普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