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侨住宅被劫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侨住宅被劫案 英侨住宅被劫案该案发生于1924年。1924年初,居住浙江宁波的英国人普士地的住宅被洗劫,鄞县地方审判厅对此案的初审已经终结,然而就在此时,英领事要求观审,将原案撤销,由地方行政官厅审办。于是此案转到鄞县地方公署,该署对案情审查后,又细绎《华洋诉讼办法》,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一)刑事案件向来以检察官为原告,犯罪人为被告,该英人仅是受害人,似与通常诉讼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有别。且普士地在案发后已移居上海,并声明“日后免传”,因此被害人到案已无必要,英领事观审也似无必要。本案的性质能否适用《华洋诉讼办法 》实是先决问题。(二)《华洋诉讼办法》规定两审制,第一审是地方官厅衙门,第二审是通商交涉使衙门或特派交涉员署。本案犯人如不服一审判决,是否仅能向宁波交涉署提起上诉? 又查《华洋诉讼办法》第三条载:“华洋诉讼案,其诉讼程序,除有与条约抵触及行政官厅不能适用外,一切皆依通常诉讼办法。”则通常的覆判章程,即呈由高等检察厅送高等审判厅覆判,是否适用本案,在《华洋诉讼办法》中均无规定。(三)此案情节重大,依《惩治盗匪法》第五条,应由该管审判厅或兼理司法事务的县知事审实后。附具全案报由高等审判厅厅长或司法筹备处处长转报巡按使核办。得到批准后方能执行。本署(鄞县地方公署)是纯行政衙门,究竟能否引用《惩治盗匪法》已为一大疑问;即使可以引用,又应否报由高审厅转报省长,或径电省长核办,还是报由交涉员核转,法律都无明文规定。浙江省省长对上述三点疑问作了如下的解答:《华洋诉讼办法》是根据前清与西方各国所定的条约而制定的。华洋诉讼案与司法范围完全无涉,应照条约的规定,由行政官厅办理。依现行惯例、外国人为被害人的,应作为华洋诉讼的成立条件,故本案应认为是华洋诉讼,不能拒绝领事观审,而且上诉只能向职署(浙江省长的谦称)提请。至于能否适用覆判及能否引用《惩治盗匪法》、《华洋诉讼办法》虽无明文,但第三条规定:“除与条约抵触,一切皆依通常诉讼办法,及准照《审判厅试办章程》办理。”似无不可照行。至于引用《惩治盗匪法》时,应否报由职署转报,或迳电钧署(大理院)核办,则应以审判的案情及所引何条为标准。总之华洋诉讼案件,无论民事、刑事,一经划规行政官厅审判之后,就与司法官厅根本脱离。一切诉讼程序就不能再经司法官厅的手续。大理院基本上赞同浙江省长的解释,同时又补充道:《华洋诉讼法》是因受条约限制所定的特别办法,其中所谓的地方官衙门,并不限于曾经有兼理司法权的前清官署。还应包括目前行政司法分立之后的纯行政官署。遇有案件,虽先已由普通法院予以预审,但一经原案撤销移送后,该地方官衙门应马上受理。至于在观审下审理判决后,除是依《惩治盗匪法》执行列刑,仍应先请核准外,关于上诉,自应依该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不上诉的,依该办法第三条后段,也不用覆判。 ☚ 反诉案 诉讼费争案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