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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苦力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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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苦力贸易

045 苦力贸易

亦称“掠卖华工”。西方殖民主义者掠夺贩卖中国劳动人民为奴隶的残暴行为。早在明末,西方殖民者最初侵扰中国沿海地区时,曾有掠卖人口的现象。鸦片战争后,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在香港、澳门、厦门等地,公开设立掠卖人口的洋行,大规模拐诱或绑架中国劳动人民,把他们装在被称为“浮动地狱”的船内,运往美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各岛,卖给当地的地主资本家,强迫他们终身从事奴隶劳动。到19世纪70年代,掠夺华工人数已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前的15万人猛增到50万人左右。中国人民同殖民主义的残暴行为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但由于反动政府的腐败无能,每年仍有不少人难逃被掠卖的命运。

☚ 自由商人   鸦片贸易 ☛

苦力贸易

十九世纪西方殖民主义者掠夺贩运契约劳工的罪恶活动。1838年英属毛里求斯从印度贩运大批契约劳工到甘蔗种植园劳动,这是苦力贸易的开始,接着英属殖民地西印度群岛相继仿行,称为印度苦力贸易。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西方殖民主义者到中国沿海通商口岸贩运苦力,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反抗。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英国强迫清政府准许外国贩运华工出国,从此,苦力贸易合法化。从事这一贸易的,有西方的人口贩子、投机商以及从事航运的“冒险家”。他们在中国沿海口岸和香港等地开设卖人行、猪仔馆,收买和雇佣一批地痞流氓,用诱骗、胁迫手段绑架中国劳动人民,送到收买苦力的卖人行。并用暴力手段,强迫被绑架者承认自愿出洋做工,在契约上强制捺上手印,然后押解上船,运往南北美洲和西印度等地。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资本输出具有了特殊意义,它们在中国投资开办了不少厂矿企业,就地剥削廉价劳动力,苦力贸易逐渐消失。

苦力贸易

苦力贸易

十九世纪西方殖民主义者掠夺贩运契约劳动的罪恶活动。“苦力贸易”中的“苦力”指从印度、海峡殖民地和中国沿海口岸被强行掠贩到海外从事奴隶劳动的契约劳工。明清之际,福建、广东沿海民众常结伙随泉、漳商船出海, 到菲律宾、马来群岛等地谋生,以一段时间(一般为第一年)的劳动所得,偿付“客头”垫付的船资,这是东南亚契约华工的前身。清嘉庆二十四年( 1819 )英国占领新加坡后,总督莱佛士为开发和建设新殖民地,从广州附近的黄埔、金星门和澳门等地贩运华工到新加坡再转手贩到其它各地。俗称“贩猪仔”。十九世纪中叶后,殖民地特别是拉丁美洲急待垦殖开发,非洲奴隶来源减少,西方侵略者就大量掠卖契约华工。十九世纪上半期出国的华工约32万人。清咸丰十年( 1860 ),中英《北京条约》第五款,中法《北京条约》第九款规定准许华工到英法“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各地”做工, “毫无禁阻”。强迫中国承认外国在华招工为合法。因此契约华工猛增。道光三十年至光绪元年(1850—1875)出国的华工为128万人。契约华工实际上是隐蔽的苦力奴隶。唯一的区别在于有一张强迫签订的片面契约。名为贸易,实则掳掠。从事这一活动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的洋行,葡萄牙,西班牙的人口贩子,在中国通商口岸担任领事官的外国投机商和航运方面的冒险家。他们用狡诈手段,甚至刑逼中国劳动者在契约上捺上手印,押解上称为“浮动地狱”的苦力船运送海外。到达目的地后被押到市场连同契约一起出售,获取暴利。六十年代中期,一名苦力的“成本”不过50元,到秘鲁可以卖到400元。他们在国外无人身自由和法律保障,担负最艰险、粗重的劳动,受野蛮的剥削,过着非人生活。卖身契约通常为期8年,实则“永无满期”。苦力在劳动期内平均寿命只有5年,契约期内死亡率高达75%。二十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侵略的重点转向资本输出,他们在中国也转向开设厂矿, 就地剥削中国的廉价劳动力, 苦力贸易才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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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力贸易

苦力贸易

16世纪至20世纪初西方殖民者掠夺、贩卖中国人口为奴隶的罪恶活动。16世纪西方殖民者来到中国沿海后,开始掠卖华工的活动。19世纪初至中英鸦片战争爆发,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商人掠夺、偷运华工出口的活动猖獗,称其为“苦力贸易”。中英鸦片战争后,英、美、法等国商人加入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掠卖华工的行列。他们在通商口岸设立“猪仔馆”、“客栈”、“囤船”等设施囚禁苦力。在厦门、澳门、香港等地设立掠卖人口的洋行。由于奴隶贸易受到世界舆论的谴责和非洲黑人奴隶供应减少,19世纪中叶以后,外国人贩子打着“契约华工”的招牌,采取欺骗手段,使华工签订卖身契约,将其运到国外。咸丰十年 (1860年) 的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同治七年 (1868年) 的中美《蒲安臣条约》,规定清政府不得阻止华工出境,使外国掠卖华工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更加肆无忌惮。在葡萄牙占领下的澳门,19世纪50年代中期,有收买、囚禁和批发苦力的所谓“巴腊坑” (barracoon) 5家。10年之后增加到35—40家。再过5年,由葡萄牙、西班牙和秘鲁等国的人口贩子设立的这类“招工馆”达300余所。“契约华工”装载在被称为“浮动地狱”的船只内,运往美洲、澳洲、太平洋各岛以及非洲、欧洲和俄国,卖给地主、资本家,强迫从事实质上为奴隶性质的劳动。航海途中死亡率达40—50%,契约期内死亡率达75%。华工与雇主订立的“契约”,对雇主无约束力。契约期满,雇主强迫华工续约。出国的华工,19世纪上半期约计有32万人,1850—1875年间为128万人,1881—1898年为194万人。中国前后被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约600—700万人。20世纪初,掠卖华工活动逐渐停止。被掠卖的华工与殖民者进行过英勇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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