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银行体制
以全民所有制的中央银行(国家银行)为核心,以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银行体制。
历史沿革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时立即夺取了国家银行,对当时俄国资产阶级私人银行实行国有化。1918年4月,苏维埃政府将国家银行与已经国有化的私人商业银行合并,建立了统一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银行,并将原来的国家银行一切机构都变成人民银行的管辖行;改编的私人银行,如果需要保存,则变成这些管辖行的分支机构。此外,还对不动产抵押银行进行清理,关闭了国立贵族土地银行、农民土地银行,还取消了外国银行在苏联的分支机构。
1921年3月,苏共“十大”通过向“新经济政策”过渡的决定,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各种信用业务发展很快,建立和恢复各种银行和非银行的信用机构。1921~1929年,“新经济政策”时期的银行机构主要有:
❶1922年10月,建立了俄罗斯工商银行。它对国营工商企业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办理结算和出纳业务。
❷1922年,建立了合作信用体系。这是一个为几千个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服务的合作银行。1923年改组为全俄合作银行,拥有管辖行、分行、办事处等各级机构。同时建立起农业信用体系,主要有:苏联中央农业银行、共和国农业银行、州农业信用组织、农业信用合作社。
❸1923年建立了公用事业银行体系。它是以国家资金为主的地方公共事业的股份银行。主要是为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公共事业和住宅建设提供资金。1925年成立了中央公用事业银行,协调各地方公用事业银行的业务活动。
❹1924年建立了对外贸易银行。这是一家股份制银行,以促进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
30年代初期,苏联实行信用体制改革,核心是加强信用的集中管理,于是便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体制。银行的种类和数量减少,一些专业银行并入了国家银行,从而使国家银行几乎垄断了全部银行业务,成为唯一的国民经济短期信贷银行。原来的专业银行除了并入国家银行外,均改为长期投资银行,实质上成了拨款机构。从1934年4月起,各区农业信用社并入国家银行,成为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公用事业银行实质上成为长期信贷投资银行。1932年5月,还组建了4个长期投资银行,即:工业与电力基本建设拨款银行(简称工业银行)、社会主义农业拨款银行(简称农业银行)、合作社基本建设拨款银行(简称全俄合作银行)、公用事业与住宅建设拨款银行(简称中央公用事业银行)。这些长期投资银行均是当时苏联财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苏联在30年代初期信用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基本上单一的银行体制,即以全民所有制的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综合性国家银行为主体,配合少数专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的公有制银行体制。这种体制不仅适应40年代的卫国战争时期的战时经济的需要,而且也比较好地适应了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需要。由于苏联过份地夸大了这方面的经验,以至以后的几十年中经济体制和管理方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革,但都未能摆脱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排斥市场调节,片面强调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致使银行体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进入80年代以来,苏联新的经济改革令人瞩目,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体制在改革中有了重大的突破,逐步形成现行的银行体制。
体系构成 苏联国家银行,全称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银行。1987年6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根本改革经济管理基本条例》中提出,建立专业银行,苏联国家银行应该切实成为国家的主要银行,成为国民经济各种信贷和结算关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事业,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任务是:参与制订苏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会同苏联专业银行制订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草案;调节货币流通,垄断国家银行券、国库券、铸币发行的权力;执行外汇管理,制订外汇政策等。国家银行在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以及莫斯科、列宁格勒和加盟共和国首都等,都设有分支机构。
苏联国家银行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主要部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主席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副主席及理事由苏联部长会议任命。理事会主席负责领导国家银行的全部工作。各加盟共和国都设有国家银行分行,相应地设立理事会。国家银行还设有监察机构,由总监察长负责组织国家银行系统的监察工作。
苏联建设银行。是苏联银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财政性投资拨款机构,而且也是发放长期贷款的一家主要银行机构。主要业务是:对工业企业、运输业、邮电、建筑业、商业、教育、文化科学、公共卫生、住宅、市政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投资拨款与贷款业务;同时,还对建筑部门所属的各承包企业负责办理短期资金贷款。它的机构设置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分布基本相同,除了基本建设较集中的地区按经济区划设置机构外,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苏联建设银行在中央设最高管理机构;在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首都以及边疆区和州的所在地设分行;一般城市设立市场(或管理处);市镇、工人区设办事处;边远地区没有建设银行的地方,委托国家银行的办事处代理其业务。从1961年起,苏联建设银行直接由苏联部长会议领导,它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设在莫斯科的董事会。董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和董事;主席由苏联部长会议任命,是建设银行最高领导人,负责日常一切管理工作。
苏联对外贸易银行。于1924年12月建立,由苏联国家银行和外贸部出资入股建成,是一家专门办理外汇结算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卢布与外贸资金的结算业务;吸收外国厂商的存款,为国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经办外国银行的存款,对外贷款以及外汇、票据、贵金属的买卖等业务。该行虽然是股份制性质的银行,但其业务活动主要是在苏联国家银行的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国家银行的许多分支机构就是外贸银行业务的代理机构,外贸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家银行批准后才能建立。对外贸易银行最高领导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评议会,具体负责全行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苏联储蓄银行(苏联国家劳动储金局储蓄银行的简称)。建立于1922年,归财政部领导;1963年并入国家银行体系中,但享有一定自主权,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储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
❶吸收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居民的储蓄存款受到法律保护,并为储户保密,存款利息收入免于纳税。
❷认购政府公债。自从储蓄银行由财政部领导划归国家银行管辖之后,就很少直接对财政部贷款,吸收的资金通过认购政府公债的方式支持了财政;但比直接对财政部贷款方式要好。
❸办理国家养老金的支付和组织有奖储蓄业务。该行设有董事会,为本行的最高管理机构,但它受国家银行理事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关于储蓄业务方面的指令。储蓄银行在共和国和州一级分别设有管理机构,州以下地区设立中心储蓄银行。储蓄银行的各级地方机构均受同级国家银行管理机构的管理,它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委派下级储蓄银行负责人,有权稽核下级管理部门的财务状况,并负责编制储蓄银行系统的资金平衡表。储蓄银行的全部基金和财产由其中央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
国家保险总局及其所属机构。是全国专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办理各种国内保险和国际保险业务,重点是农业保险和个人财产保险等。此外,还有少量邮电部代理金融业务机构,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的零星典当业。它们的业务量非常少,而且业务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